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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正义网现有各类法律文件 629808 篇(2008-9-8)
【法律文件2489篇】 【法规文件4063篇】 【国际条约4899篇】 【司法解释4289篇】 【部门规章54434篇】 【地方法规149644篇】
【案例文书77288篇】 【中央文件266篇】 【英文法规2620篇】 【法学论文57027篇】 【合同实务1589篇】 【立法背景27164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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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问题研究·法律文件·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
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公布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 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

【死刑问题研究·法律文件·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回 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 证 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死刑问题研究·法律文件·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修改说明
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公布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草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编第一章的题目修改为:“任务和基本原则”。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

【死刑问题研究·法律文件·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附英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国籍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第四节 民用航空器租赁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第五章 航空人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 组 第六章 民用机场 第七章 空中航行 第一节 空域管

【死刑问题研究·法律文件·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本)
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

【死刑问题研究·法律文件·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电力建设 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五章 电价与电费 第六章 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 第七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

【死刑问题研究·法律文件·免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

【死刑问题研究·法律文件·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在刑

【死刑问题研究·法律文件·免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1997年10月1日)废止 (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鉴于当前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盗窃公共财物、盗卖珍贵文物和索贿受贿等经济犯罪活动猖獗,对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人民利益危害严重,为了坚决打击这些犯罪活动,严厉惩处这些犯罪分子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这些犯罪活动的国家工作人

【死刑问题研究·法律文件·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 狱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 监 第二节 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五节 释放和安置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一节 分押分管 第二节 警

【死刑问题研究·法律文件·免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附英文--涉外部分)
(1987年11月24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以及附件一《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已经失效的法律目录》、附件二《1978年底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批准的已经不再适用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组织条例目录》。

【死刑问题研究·法律文件·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放火、决

【死刑问题研究·法律文件·免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走私鸦片等毒品、武器、弹药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

【死刑问题研究·法律文件·免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为了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

【死刑问题研究·法律文件·免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卖、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特作如下决定: 一、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处罚。不是为了牟利、传播、携带、邮寄少量淫秽物品进出境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

【死刑问题研究·法律文件·免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通过 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公布 1995年6月30日起施行) 为了惩治伪造货币和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非法集资诈骗等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特作如下决定: 一、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

【死刑问题研究·法律文件·免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为了严禁卖淫、嫖娼,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气,对刑法有关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组织他人卖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

【死刑问题研究·法律文件·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为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行为,教育军人认真履行职责,巩固部队战斗力,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

【死刑问题研究·法律文件·免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分子的决定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必须予以严惩。为此决定: 一、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死刑问题研究·法律文件·免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通过 为了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对刑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法所得数额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行政处罚;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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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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