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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如何申请查封犯罪嫌疑人的财产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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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李庆友 | 文章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 更新时间:2008-9-25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申请人申请查封犯罪嫌疑人的财产



      民事诉讼法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所有财产的转移、隐匿,可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是人民法院依法对诉讼中特殊紧急情况采取的限制当事人处分一定财物的措施,用以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将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然而在审判实践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需要经过公安机关侦察、检察机关起诉两个环节方能到达法院。在这两个环节中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不少,但将犯罪嫌疑人的财产予以出卖、转移、隐匿的也大有人在。法院又不能超前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环节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往往待刑事案件到法院后,犯罪嫌疑人已无财产可供法院查封。致使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无法执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无法得到较好的公力救济。甚至造成被害人因被告人的财产被出卖、转移、隐匿而上访,增添了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为了有效保障被害人所受经济损失得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能否先行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申请查封犯罪嫌疑人所有的财产呢?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否具有刑事附带民事审判职能呢?如二机关具有民事审判职能,就理应具有查封犯罪嫌疑人财产的职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赋予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审判的同时又对某些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进行附带民事诉讼审判的双重职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这表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除可以在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外,还可以先行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要求。这是否说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就具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权呢?刑诉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察、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察、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按此条规定审判权只有人民法院享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具有审判权。既然法律没有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审判权,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为何又规定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呢?按此条规定是否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也就具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权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又应当如何处理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呢?刑诉法及其解释没有进一步明确规定二机关具有审判权,同样刑诉法及其解释也没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处理办法。但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的。从此条规定可得知,目前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处理办法只有两种,第一、记录在案、第二、进行民事赔偿调解。那么刑诉法没有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具有审判权,却又赋予二机关对附带民事诉讼的一部分审判环节的职能,“记录在案(受理赔偿要求)、进行调解”用意何在?有一方面原因应当是明确的,刑事案件经过公安机关的侦察、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才到法院,要经过一段时间,这段时间里被告人所有的财产有可能被转移、隐匿等,为此刑诉法解释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受理被害人的赔偿要求以及调解权,让二机关提前介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在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先行进行民事调解,事实上在二机关调解成功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也很多,尤其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部分,在公安机关民事赔偿调解成功率最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使部分当事人提前得到公力救济。可见为了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在审判前得到提前救济,是刑诉法解释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受理被害人赔偿要求和调解权的宗旨之一。综上,目前我国法律只赋予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人赔偿要求和进行调解的权利,没有赋予二机关受理被害人申请查封犯罪嫌疑人财产权的权利。



      事实上,刑诉法解释仅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先行受理权、调解权,给被害人民事赔偿的公力救济还是远远不够的。毕竟大部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还是要通过法院判决才能最终解决的。公安机关第一时间接触刑事案件,在侦查环节,犯罪嫌疑人亲属就有可能转移、变卖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致使案件再经过检察院起诉到法院后,犯罪嫌疑人原有的财产已经转移、变卖、隐匿得较多,被害人的经济赔偿得不到保障。虽然犯罪嫌疑人得到了刑事上处罚。但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被害人的民事利益,被害人没能得到本来能得到的公力救济。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判的目的应包括两个方面,一要惩罚罪犯,二要让(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得到经济补偿。这两个方面应是并重的。目前,越来越多的法律工作者已深深的认识到,在侦查、起诉环节,犯罪嫌疑人亲属转移、变卖犯罪嫌疑人的财产,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难以得到赔偿,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增添了不必要的难度。因此建议完善立法,让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先行民事诉讼上的财产查封权,对附带民事诉讼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可行的。首先虽然二机关不具有审判权但法律已赋予了二机关先行的部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力:受理被害人的赔偿要求、进行民事调解权,这标致着我国法律已开了民事诉讼的部分权利先行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先河,因此法律再赋予二机关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查封等财产保全职能是可行的,且能更加完善二机关提前介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作用;第二、在二机关查封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能有效的保护被害人的经济利益,减少法院执行难的压力,为减少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如在二机关不查封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则会造成了法律规范上的不连贯性,给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等留有时间、没有任何限制的转移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无法有效的保护被害人的民事合法权益;第三、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解决的是程序问题,不是对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的审判,可以由二机关行使。第四、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当事人依法提供相应的担保物,如申请查封有误,由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的经济损失,不产生因当事人申请有误给犯罪嫌疑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后果,对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都是公平的。



      综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受理附带民事诉讼人提起的财产保全申请,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切实可行的。不仅为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最终补偿提供了最初保障,还能减少社会矛盾,减少法院执行难的压力,增进社会的和谐。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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