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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自帮产妇接生致人死亡 非法行医主犯被判10年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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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王悦 |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 更新时间:2008-9-25         
                  
                 
               
             
             
              
                
                 
                  
                    
                     
                    
                   
                  

      安徽农民徐某和项某在丰台开一私人诊所。徐某在不具备行医资格的情况下帮同村产妇接生,产妇因产后出血未能得到及时的救治,最终死于羊水栓赛。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徐某和项某在没有取得任何医疗机构许可证也不具备行医资格的情况下,在丰台区巴庄子开了一个私人诊所,项某看内科,徐某看妇科。2008年1月25日下午5点多,同村的王某到诊所内找徐某说他媳妇小娜(化名)要生孩子,肚子疼,请徐某赶快去给看看。由于徐某根本不具备行医资格,对小娜施行错误诊断,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小娜于当晚12点多死亡。经检验鉴定证实:小娜因羊水栓塞、重度失血性休克、重度DIC所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随后,医院报了警,公安机关将徐某、项某抓获。之后,徐某和项某积极向小娜大家人赔偿了20万元损失。



      在法庭上,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她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某有非法行医的违法犯罪行为,但其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没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害人小娜的原发疾病羊水栓塞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真正原因,徐某对被害人实施的诊疗行为并不足以导致被害人死亡。徐某的行为属于被害人及其家属“自愿交易”的非法行医行为。徐某、项某及时提议将被害人送到医院救治。徐某平时表现良好,案发后认罪态度好。故应对其从轻处罚。



      项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认为:项某没有参与接生的整个过程,不构成非法行医罪且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小娜的丈夫王某与小娜的父母和几个孩子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原告人要求徐某、项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人民币、子女抚养费、父母赡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食宿和交通费等共计110万余元。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项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医,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均应予处罚。被告人徐某、项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合理赔偿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要求赔偿父母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提供证据;法院均不予支持;要求赔偿食宿及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医疗费的数额过高,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的证据予以判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项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比照主犯予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项某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部分经济损失,故对二被告人均酌予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项某适用缓刑。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徐某非法行医的违法犯罪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没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项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项某不构成非法行医罪的意见,理由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依法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项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时,判决徐某、项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13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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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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