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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队伍“断层”:落后地区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基础性障碍
    【 作者·李文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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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强司法能力是司法界颇为流行的话语,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中国法官应具备怎样司法能力进行了广泛和卓有成效的探讨。法官应具备怎样的司法能力,研究成果概括起来为: 认定(发现)事实的能力 ;适用法律的能力; 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 ;总结与发现司法规律(经验)的能力等。但以上研究存在着遗憾,即除对法官应具备的司法能力内涵进行了正确界定外,对制约法官能力发挥的障碍性因素分析研究较少,一些普遍存在于落后地区法院队伍现实中的影响司法能力建设的障碍性因素不消除,司法能力建设可能成为一句时髦性的口号,提高司法水平的追求,只能是一种空想。 

      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司法能力建设的落脚点归根到底是对从事司法实践的人(法官)的能力的提高,而落后地区基层法院队伍断层现象的日趋严重,严重制约着司法能力的建设和提高。本调查正是试图以某一基层法院为剖析例证,以法官队伍人员和知识断层现象为分析角度,探析其对司法能力建设的影响和缓解之策,请教于同行。 

      被调查某基层法院的背景材料 

      县情:国家级贫困县,人口95万,面积4948平方公里,对外仅207国道(三级公路)连接外地;年可预算财力5、5亿,其中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和政策性补贴3、2亿,县级可用财政收入2、3亿;全县吃财政饭人口2、5万人。 

      院情:人员及学历。计划编制人数120人,实际在编在岗人数101人,空编人数15人,具有法官资格人员87人。法官年龄构成:50以上年龄段26人50-40年龄段34人40-39年龄段24人30以下年龄段3人;法官来源构成:法律院校分配2人其他院校分配10人军转安置29人教师改行14人行政改行22人其他10人。 

      审判业务。年收各类案件1500余件(其中刑事320件),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标准,收取诉讼结算为70余万。 

      经费保障。县财政对法院实行支出综合性预算为531万元,财政下拨基本工资431万元,诉讼费、罚金弥补100万,公业务费人平2万。法院每年实际支出700万元。 

      一、落后地区基层法院队伍断层的具体表现 

      队伍呈老龄化,结构上断档 一支队伍的合理结构应该是梯次结构,也即过去流行的“老中青三结合”,才能保障队伍的自然有序更替和相互激励上进心。上表所示,该基层法院队伍年龄结构极不合理,50岁以上法官占总人数的26%,而30岁年龄以下法官只占8%,自然递进不能求取平衡,到龄退休或人事制度改革有离岗休息政策,这些50岁以上的法官等待退休(该法院08年到09年退休人员达16人之多)或遇政策“一刀切”,法官队伍就无法保证正常补充,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会受到影响,从而影响正常的审判工作。年龄结构配置不合理,工作热情萎缩,特别是那些解决了政治级别,没有更高政治欲求的中层骨干,受不到后辈的冲击,萎缩了工作热情,产生了工作惰性。据对被调查某基层法院25名中层骨干的调查表明,有政治和工作上进要求的3人占12%,听由安排,无所谓的11人占44%,不想担任庭长,只求保持级别的11人占44%。 

      法院引进人员难,补充上断源 或许有人不同意上述结论:纯理论上的推论是可以通过正常渠道作补充的——通过招考补充。但这种通常性的推论在落后地区基层法院是行不通的。被调查的该基层法院,从2001年起就空编10余人,想通过三条正常渠道补充进人,即从大专院校分配方式;从其他单位选调方式;从通过全国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择录,结果是法律大专院校生毕业没有愿意到落后地区法院工作的,嫌没有发展前途;单位选调方式,因为只能确保其一般工作人员身份,不能晋级为法官,故没有吸引力;从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招录,一是落后地区尽管放宽了司法考试的通过条件,但每年通过的人数极为有限,被调查法院所在县,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一般在4—5人,其中本来就是司法系统具有司法审判或检察员资格的占了50%左右比例。二是从事律师行业工作风险小,收入高,仅被调查法院所在县,法官和律师年收入差额至少在8—10万元之间。2002年到2007年,该院共向上级法院和人事部门报法官招录计划18名、书记员8名、其他工作人员4名,结果是,法官招了3名,书记员招了4名,其他工作人员招了1名,招录成功率仅为30%,且这12名招录人员中仅1名是本地的,意味着11名招录人员到该落后地区法院来是作为跳板的,有机会随时会寻求调动。 

      学历结构芜杂 专业性偏弱 表二所示,被调查某基层法院现有法官87名,基础学历为中专和高中以下文化程度的53人,占总数60 %;非法律专科学历26人,占总人数的30%;法律专科6人,占总人数的6%;法律本科2人,仅占总数的2、2%。基础学历结构中,最大特点也是最大缺陷是学历的专业性程度极低,是一支从事法律工作的“杂牌军”。《法官法》实施后,为了适用法官等级的评定,一段时间内出现学历培训高潮,不同程度、层次的提高方式一涌而上,法官学历结构从形式上看是改善了,但不容讳言,培训学历的含金量不够,水份高。令人困惑的是,近3年来,除2名带薪学习取得硕士学历,1名法官在北京法官学校自费培训而学历有所变化外,这支队伍学历结构竟然再没有发生变化,知识更新处于停滞状态。一支文化程度如此状况的法官队伍,由于其知识层次、知识功底、知识结构及法官对于自身的职业认知水平的局限性,要想在短期之内将司法能力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简直是在空中建楼阁。 

      法官本土化严重 公信力低 被调查某基层法院的87名法官中,除院长是异地交流外,其余全是本土的。本土法官利于队伍稳定是优点,但本土法官的社会关系复杂,法官在职业良知和基本人性的平衡中,难以持久保持理智,执法的公信力受到怀疑,使所审判案件上诉率、上访率偏高,难以达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之目的,导致非法律因素的司法能力弱化。 

      二、“断层现象“对司法能力建设的直接影响 

      理性地说起来,司法能力建设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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