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日里游手好闲、横行乡里,到处惹事生非。近日,年少轻狂的被告人陈姜平因故意杀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父亲被判赔偿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1195.02元。
2002年1月20日中午11时30分许,陈阳林(已判刑)与陈荣华(另案处理)去邻村玩的路上,见罗针镇柘湖村村民胡叔某骑一辆摩托车经过,便拦住胡,强行骑走胡叔某的摩托车,胡叔某遂打电话给其弟胡志刚,胡志刚带领亲属立即骑摩托车追赶。在罗针镇街口时,双方发生口角和打架,陈阳林、陈荣华未打赢,遂生报复恶念。同月22日陈阳林、陈荣华纠集同村的被告人陈姜平及陈仕良、程辉辉(均另案处理)、陈华荣(已判刑)在罗针街上寻找胡志刚两兄弟,发现胡志刚在罗针开了一家汽车修理店。当晚6时许,被告人陈姜平及陈阳林、陈荣华、陈仕良、程辉辉、陈华荣六人持刀等凶器,冲进汽车修理店朝胡志刚乱砍,被害人胡志刚受伤逃出店,被告人陈姜平等六人持刀等凶器紧追至罗针信用社门口,朝已摔倒在地的胡志刚一阵狂砍,直到胡不会动,才逃离现场。被害人胡志刚经群众送到医院抢救,但终因伤势太重、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胡志刚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击头部、四肢及刺伤躯干部等处致颅脑功能衰竭并失血性休克死亡。2007年9月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陈姜平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到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罗针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姜平无视国家法律,在陈阳林等人的邀集下,伙同他人持刀将被害人胡志刚乱刀砍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陈姜平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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