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草案修改稿)》提交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该稿确立了法律援助人员名册制度,并规定人员名册应当社会公布。草案修改稿还规定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质量进行评估和年度考核。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荣生作法规草案修改说明时说,上一草案稿删除了法律援助人员名册制度。法制委研究后认为,名册的建立给申请人提供了选择法律援助人员的机会,同时有利于监督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情况,应当予以保留。因此,将第五章的标题改为“监督管理”,恢复和增加了三方面的内容:首先,在《草案修改稿》中恢复了名册制度,由于律师必须按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建议将《草案》中依申请建立的小名册制度改为大名册制度,大名册包括了所有在本市注册的执业律师和由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其他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对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增加了相关条件,并规定名册应当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机构从名册中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具体法律援助事项;其次,规定了法律援助人员进行相应变更或者调整的情形;第三,恢复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质量进行评估和年度考核,以及庭审旁听等相关的监督管理措施。
草案原稿规定:“受援人通过辅助性法律援助获得收益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所获净收益总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纳入辅助性法律援助资金专户。”审议中有委员认为收费的额度过高。法制委建议参照香港的制度,将收费分为初期受理费和胜诉后按约定比例提取费用两部分。辅助性法律援助的受理费为六百元,获得收益的,按比例适当收取费用,并将收缴比例由百分之十调整为百分之八,但调解、和解结案的,只收取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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