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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离婚同居期间两人的财产该如何分配?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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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耿华 周雪莉 | 文章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 更新时间:2008-9-22 
                  
                 
               
             
             
              
                
                 
                  
                    
                     
                    
                   
                  

      前夫背信弃义另结新欢,一场官司让松北区的李某要回了属于自己的财产。日前,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家庭纠纷案件。



      据李某介绍,2000年,她与刘某结束了6年的夫妻关系,儿女判给李某抚养。两人虽解除了夫妻关系,但还在一起共同生活,2007年两人正式分居。在两人同居期间,他们共同出资6.5万元,在刘某父亲的宅基地院内兴建了一处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的房屋,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刘某。2003年,两人从某村承包两个鱼池,并在鱼池边废弃的两亩地上种树。同年,刘某与朋友侯某合资种树,此后,该树林每年的投资由李某、刘某和侯某共同承担。2007年,刘某交了新女友,要求结束两人的同居关系,并将李某赶出家门,李某一气之下提出“分割两人在同居期间的财产”的要求,不仅要平分住房,还要平分鱼池、树林和1998年刘某一家承包的25.7亩土地。



      刘某认为,建房时,两人分别投入的具体资金没有明确的账目,他也记不清每间房屋的面积,怎么分?当年承包的鱼池和鱼池旁的两亩树林都已转让,他已经失去了支配权,他与侯某合种的树林也由侯某独自承包,不可能再分给李某。再说,他和李某已经离婚,他们的财产不属于共有财产,他不能同意李某提出“分割住房”的要求。



      法院认为,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应作为一般共有财产予以分割。李某和刘某在同居期间都有稳定的收入,应作为对同居期间所建住房做出了均等的贡献,所以对该房产应予平均分割。李某及婚生女都是被告刘某和承包户中的家庭成员,对该户所承包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但因对承包土地实际分割必然涉及到承包户的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该承包土地不宜在本案中分割,对李某要求分割承包地的要求不予支持。而李某要求分割的鱼池和林地,因她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对鱼池和林地进行实际投入,本院对李某提出要求分割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后法院认为,李某和刘某各享有争诉房产50%的产权额,其中该房屋东侧30平米的住屋由李某居住,西侧30平米的住屋由刘某居住,该房屋其余部分由两人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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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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