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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陵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 安徽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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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陵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铜陵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铜陵市人民政府令 第39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已经2008年4月30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 明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铜陵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各级行政机关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自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或者限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使获取政府信息权利时,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或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监察、发展改革、编制、财政、政府法制、保密、档案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协助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和咨询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



      (二)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的具体途径、程序、方法和有关依法收费的规定等。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具体审查办法由市保密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省、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本地区城乡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划(计划)及执行情况;



      (二)税费征收、财政预决算和公共资金重点支出项目情况;



      (三)促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执行情况;



      (四)民生工程计划及实施情况;



      (五)征地拆迁、与资源配置利用相关的行政许可等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政策、标准、程序等情况;



      (六)各类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辖区内有农村的街道办事处应当重点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有关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以及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扶贫救灾、征兵工作、土地征收、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减轻农民负担等情况;



      (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情况;



      (四)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六)辖区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七)财政收支、预决算情况及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审计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九)其他农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农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码规则编制、公布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网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市经济信息中心所提供的帐户登录“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及时发布、更新本单位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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