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州两级法院的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在州委的正确领导,督导组的有力支持,以及中院领导班子的率先垂范和两级法院广大干警的积极参与下,取得了显著的五个方面的成效。
一是广大法官、干警的思想观念有了较大改变。对解放思想重要性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有了全面准确的把握,达成了以新一轮思想大解放推动红河法院工作新发展的共识。通过大讨论活动的全面开展,广大干警想发展、议发展、谋发展的氛围更加浓厚,推动法院工作向前发展的使命感、责任感进一步增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理念深入人心,为促进法院加快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凝聚了新的精神动力。
二是对人民法院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角色定位有了新的认识。明确了作为建设者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把审判工作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放在党和国家工作的全局中来谋划、来推进,做到与党的事业同步,为党的事业服务,而不能置身事外,把自己的工作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隔离开来,甚至对立起来。明确了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捍卫者,必须始终悉心把握党和国家在具体社会发展阶段和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使审判工作与之相适应,找准审判工作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结合点以及服务大局的工作着力点,追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三是增强了改革发展的信心和决心。通过大讨论活动,充分认识到,人民法院工作不改革就没有出路,必须以促进全州社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为契机,不断创新法院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服务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在新一轮加快发展的时代大潮中把握机遇、赢得主动,求得新的发展。
四是促进了法院体制机制建设。通过大讨论活动,找准了存在问题,并有针对性地进行了整改,健全和完善了相关制度,形成了促进人民法院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五是推动了审判工作的发展。通过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牢固树立了“三个至上”的审判工作指导思想,坚持“宽严相济”,准确理解和运用刑法,打击刑事犯罪,做到该严则严、该宽则宽,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犯罪,尽可能地适用非监禁刑,以减少社会对抗面,促进社会和谐。同时高度关注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民生问题,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与社会和谐。案件审判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坚持巡回审判,贴近民生,服务群众,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按照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健全和完善执行工作机制,执行不力的问题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解决。
作者单位:云南红河中院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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