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同事发生矛盾互相扭打而致伤残,酒店老板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日前,这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经宜兴法院一审、无锡中院二审,已尘埃落定,法院认定雇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件回放:工作时间打架致残
夏力与张伟同在宜兴某酒店打工,一个是厨师,一个是跑菜。2007年1月7日上午10点左右,夏力与张伟在配菜间忙着准备中午的宴席,因琐事两人发生争吵,不久两人就扭打起来,张伟顺手拿起一只瓷碗向夏力砸去,一瞬间夏力满脸都是血。受伤后的夏力被酒店工作人员送去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夏力的左眼构成八级伤残。
事后,张伟以犯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夏力工作的酒店发动员工为其捐款,同时也借款5000元给他用于治疗。
为赔偿事宜,夏力于2007年10月30日将该酒店的负责人王晓华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是否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
原告方认为,夏力是在被告经营的酒店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伤害,酒店负责人应承担责任。但是王晓华只支付了5000元,要求王晓华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19442.3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方辩称,夏力受伤并非因为从事雇佣活动所致,原告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充分证明夏力受伤是因为张伟的犯罪行为导致,与被告无关。且原告与张伟相互殴打的行为已经超越了雇佣活动的界限。在夏力受伤后,被告方还积极对其进行救助,发动员工捐款、并借款5000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雇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本案中,夏力在王晓华经营的酒店配菜间内受伤,但其受伤的原因是与张伟发生口角后相互扭打过程中被张伟打伤。该相互殴打的行为已经明显不属于雇主即王晓华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也无法认定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存在内在联系,不应认定夏力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故王晓华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夏力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作者单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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