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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第三人独立请求权之认定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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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刘子金 温永乾 |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网 | 更新时间:2008-9-16   
                  
                 
               
             
             
              
                
                 
                  
                    
                     
                    
                   
                  

      民事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在民事审判中经常出现的现象,特别是判断该第三人究竟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者共同诉讼人,是审判人员不得不面对的难题。无疑,对独立请求权内涵的准确理解与把握,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



      一、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



      第三人有以下特征:



      (一)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第三人是相对于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到别人的诉讼中的人。第三人的加入,还以原、被告的诉讼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为条件。



      (二)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第三人既不同于共同诉讼人,又不同于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属于广义当事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他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三)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使该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对本诉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第三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这是第三人与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根本区别。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及共同诉讼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当于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主参加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三人参加之诉中的地位就是原告,是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人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原、被告对自己权利的主张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对他们提起独立的请求,将他们一同置于被告的地位。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是完全独立的诉讼当事人,不具有与当事人相同的诉讼地位。这是因为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并没有向原告和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是辅助本诉的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法院对他人作出的判决对自己不利。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和申请执行。



      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广义上的当事人,仍然有自己的诉讼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有权选择辅助的一方;(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独立地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不受他人制约;(三)在一审判决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的,享有上诉权;(四)承担实体义务时,应有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制度强调了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实体维护:通过给予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请求权的机会,使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实体权利。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强调的则是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利益的维护以及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实际上更强调对原告实体权利的维护。



      另外,民事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容易与共同诉讼相混淆。相对于原告和被告为一对一的诉讼而言,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这是共同诉讼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共同诉讼与单独诉讼的标准。2.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只有当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时,才能成为共同诉讼。



      三、独立请求权的认定



      第三人提出独立请求,都是以特定的诉讼标的为依据的,因此,了解独立请求权的内涵,首先要理解诉讼标的的含义。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诉的客体,是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是因民事权利义务产生争议才到法院进行诉讼的,所以,当事人争执的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便成为法院裁判的对象。



      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具有密切联系,但两者并不等同。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请求则是基于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例如原告基于某种法律关系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某物,要求法院判决解除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婚姻关系。



      民事诉讼第三人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这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所谓独立的请求权,是指第三人所主张的请求权不同于本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请求权,而是同时直接针对本诉原告和被告的。



      要准确理解独立请求权内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析:1.从产生的基点来看,这种独立请求权是基于第三人参与之诉的诉讼标的而提出。第三人参与之诉的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是不相同的,也不是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2.从主张来看,第三人的主张既不同于原告,也不同于被告,而且直接针对本诉的原告与被告提出请求。3.从内容上来看,这种独立的请求权包括全部的独立请求权和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全部的独立请求权是指请求的内容是全部否定原告和被告的实体权利;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则是指部分否定原告和被告的实体权利。4.从权利依据上来看,这种独立请求权的实体权利依据一般是物上请求权,即物权请求权。通常表现为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执的标的物主张所有权。



      总之,着眼于民事诉讼第三人参与之诉的诉讼标的,来透析参与之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之间的内在联系及异同,从而进一步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共同诉讼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区别开来,有利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审判人员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实现民事诉讼经济。



      作者单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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