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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不可将社会目标当祭品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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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徐迅雷 |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 更新时间:2008-9-12        
                  
                 
               
             
             
              
                
                 
                  
                    
                     
                    
                   
                  



      “在法治的圣坛上,若将太多的社会目标当作祭品,可能使法律本身变得贫乏和空虚。”牛津大学法哲学教授约瑟夫·拉兹有这样的卓识。现实中,将社会目标、公众利益当祭品的法规还是时有所见。



      这是一个有意思的判例:在上海工作的郑州男子胡峰,帮妹妹退了一张回家的火车票(票价123元,加了27元,凑了个150元的整数),结果被抓并被拘留5天;胡峰将上海铁路公安处告上法庭,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判“铁公安”败诉,此乃全国首例铁路部门败诉的倒票处罚案。(9月9日《南方都市报》)



      法律面前,不仅是“人人”平等,“人与机构”也是平等的,不论你这个机构多么强大、多么威权。这就是该判例体现的本质价值。从判决结果看,“票贩子”胡峰很“幸运”,铁路部门颇“倒霉”,以后要做“拘留人家5天”的事儿,得慎重一点了。好在这位胡峰说是“票贩子”,其实并非真的“票贩子”,否则判决结果很玄。



      值得思考的是,案件背后的铁路“法规”:按规定,胡峰那张票子是必须退给火车站的,那二十几块钱得由铁路来赚。从2006年1月1日开始,铁道部实行新规定,退票费按车票面额的20%收取。仅仅一买一退之间,你就付出了1/5的费用,多么昂贵。可当时那个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用“更合理、更公平”来评价这个规定。“法律要有最低限度的道德”,而缺乏“最低限度道德”的法律法规,最终只会导致很多人“违法”,就像大学生帮同学买票收了一点“辛苦费”,就被当“黄牛党”给抓了。



      柏拉图曾说,“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那么大学生帮同学买几张火车票、收一点“辛苦费”,胡峰私下转让了一张火车票、当了这么一回“票贩子”,对社会有多大的危害呢?说穿了,只是对铁老大的“收入”构成了丁点“损害”而已。真正文明、法治的社会,绝不允许部门法规为了小集团私利,而将社会目标、公众利益当祭品。



      不久前,我就经历过一次退票:父母回老家的两张火车票,每张百把元,从代售点买来时每张就多花了5元,因故要退票,代售点说这里只管卖不管退,要退就得直接到火车站去退;天啊,大老远的,陪上半天时间不算,打车来回就得50元;再扣掉20%的退票费,数学好的同志帮助算算,还剩多少?而且我要付出的时间成本属于“机会成本”,也就是说那半天时间我干别的活收入要超过那点退回来的钱,所以我当下就决定废弃掉那两张火车票。可年迈的老爹老妈不肯啊,两位老人自己颤巍巍坐了公交汽车去退了票……有多少人都得如此费劲而无奈地去退票啊!



      一旦你要退票,那么铁路那20%就赚定了。你如果想把票直接转给其他旅客,即使是按原价转让,那也对不起,你这也是违反铁路规定的,把你像胡峰那样抓起来的话,你可不要乱喊“我比窦娥还冤”。我不知道,相比其他交通工具、相比国家的退票规定,中国铁路是不是全世界最狠心的“吃退票”大户。



      擅长于将社会目标、公众利益当祭品,从而获取蝇头小利的垄断部门,注定是不会有大发展大进步的。市场经济法则早已证明,没有竞争的垄断,尤其是行政垄断的经营,其效率是最低的,资源配置是最浪费、最劣化的。想一想,改革开放30年以来,中国高速公路的建设速度与建设规模已让世界惊叹,可是中国的铁路呢?人均还是一根香烟那么长!



      法规是对法院实际要做什么的预测,法院则是对社会将会做什么的预测。所以,良法与公正的司法审判,都会有良好的预后,都是对社会的真正负责。这次法院判处铁路部门败诉,还仅仅是对执行违法的矫正,尚未触及“法规”本身。但法规必须与时俱进,这正是为何时时要修改法律规章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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