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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民结合案件中新理论的应用
    【 作者·郑小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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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新的社会关系不断产生,因此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已经引起了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同关注。在众多的新问题中,各部门法调整范围的交错性是较为突出的一个,而其中又以刑法与民法这两大基本法律的交错最为引人注意,被理论界称为“刑民结合”现象。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1996年9月,韩某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局注册了天津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997年6月,炎达公司与有机合成厂签订房屋改造协议,双方约定由炎达公司负责拆迁居民动迁、还迁安置和新建住房的分配。1999年1月至2003年5月,炎达公司将应安置还迁居民的23套房屋对外销售,收取售房款153万余元。同时,炎达公司还重复销售其他商品房49套,收取售房款445万余元。 事后,当还迁居民和购房人要求炎达公司履行合同时,韩某以签订还款承诺或开出无法兑现支票的方式推托,拒不归还房款。 被天津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加处罚款。① 

      案例二;某女甲夜行经过一僻静的小巷时遭遇一男子乙,乙见其颇有几分姿色遂起歹念,但遭甲的奋力反抗,因此,只能作罢。但见其表十分精致欲对其实施抢劫。甲随即提出愿意与起发生一次性行为,但是希望乙不要拿走她的手表。但是乙在与甲发生关系之后仍将其手表拿走。甲随即向附近的派出所报案。据计算该手表仅值50元人民币。② 

      二、刑民法律关系的结合态势 

      笔者认为刑民结合案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合同诈骗、保险诈骗等为代表一系列经济类犯罪。其往往以合同等典型的民事行为出现的,而其结果又危害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与交易秩序,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二是以伤害案件为代表的犯罪行为。在伤害案件中存在被害认与伤害者之间的某种合意,表现出了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上面的两个案例分别代表笔者上述的两种刑民结合的案件。作为刑民结合案件,两个案件具有一定的共性:两个案件中既存在刑事犯罪中对法益的侵害或者是社会危害性(public damage)又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意思合意,同时体现了民事和刑事两种法律关系的特点,这是界定两个案件性质的基础。基于案件所蕴含的法律关系的复合性,要求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一种新的判断方法,一种既符合刑法传统的立法思想又符合自身复合型案件特点的新型刑罚标准体系。 

      本文对所设想的新型刑罚体系的研究基点是两者存在的明显不同:案例一所代表的经济犯罪案件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它最初脱胎于民法,因为两个平等的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交易时一方或者双方的违法行为侵犯了社会利益,才超越民事法律调整范围而进入刑事领域。可以称其为“由民而刑”的案件。而案例二所代表的一类人身伤害案件原本是典型的刑事案件,因为存在了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的合意才具有了民事特征。可以称其为“由刑而民”的案件。两类案件在其核心内容上存在着不同,这样的差异造成两者在应用新的刑罚评价体系时无法合二为一,使用一类方式,而是应当根据各自的特征量身定做,对于这个问题笔者将作出进一步的理论分析。 

      经济类案件主要的违法之处在于缔约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一方欺诈、威胁等违法行为促使合约的相对方作出与本身意志不符的意思表示或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对相对方甚至社会造成经济、人身方面的损失。因此经济案件的核心是契约一方虚假甚至恶意的意思表示。对合同的合法性及意思表示有效性的讨论研究原是典型的民事研究领域,因此此类案件的性质原属于民事案件。只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刑法扩大了对经济生活的保护才将一些影响较大,后果较严重及一些违反刑法保护的社会伦理的经济类案件归于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因此此类“由民而刑”的案件其核心仍是意思表示是否违法和应受处罚。据此有专业人士认为此类案件应适用民事分析方法,笔者亦认同此观点。 

      而人身伤害类案件侵害行为本身并不存在民事特征。此类案件一直以来典型的刑事案件,其违法性在于一方因为故意或过失而对相对方造成人身或健康方面的损失,由此侵害了一直受刑法保护的人身权这一法益。只有当这类案件中出现了受害人同意这一特殊的意思表示之后此类案件就出现了民事特征。这里的意思表示成为影响定罪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此类案件的可视为刑事案件附加了民事性质。此时分析的重点是双方达成合意的行为能否成为一方犯罪事实成立的违法阻却事由或表述为双方的合同行为能否对抗刑法对相关法益的保护。因此,其分析的前提是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因为若意思表示无效则自然不可能成为违法阻却事由,这是与经济案件在分析方法上的不同。人身伤害案件中出现此类的复合型案件由其意思表示内容的不同还可以分为接受危险的可能性和接受危险的结果两种形式。前者如自愿加入飞刀表演,此时若发生危险结果,被害人显然不愿意发生伤害但同时被害人也确有能力预见伤害结果的发生可能性,此时双方是否可以视为存在合意,这一问题不仅仅是价值取向问题更牵涉到刑法的功能等更复杂的问题。案例二属于典型的刑民结合的案件,这一类案件主要是价值的选择其核心是社会伦理的接受程度,也是刑法的价值选择问题。 

      经济类案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越来越受到相关人员的重视,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有学者已经提出了不少具有创新性的方案如上文论述中的民事分析方法。在此基于篇幅原因对此类案件不再多述。第二类伤害案件,其作为一种古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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