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期:
2008-9-12 8:54:37
作 者: 王爽
来 源: 中国法院网
内 容:
那坐落于北海之滨的国家图书馆古籍馆,是我经常光顾的地方;远远看去的红墙绿瓦,深深庭院,依然无处不蕴散着浓浓的皇家气息。虽然,今天它已经成为上至退休长者,下至中学生自由出入,阅览学习的好去处。然而,在古籍图书的管理与使用上如能再开放一些,就更竟如人意了。
进入三月,古籍阅览有了新规定:一是取消了过去存包收费五角,变为免费存包;二是原持阅览证就可以在古籍阅览室申请取书、阅读与抄写的手续,变为仅凭一纸阅览证无论如何也不能申请古籍图书阅览了,若要阅览古籍,须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交纳100元押金,方可阅览古籍,即新的内部规定设定了古籍阅览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门槛。这一变动瞬刻间拉开了我与古籍阅览室的距离。尽管,我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新规定并不限制我,但是,对此变化我还是心生疑惑:
其一,国图的古籍图书多为清末以前出版或刻印的善本,它们是中国文化数千年积累的文字表现,老百姓若要了解中国文化,当他(她)们触摸到这些善本时,就会真正感受到中国文化的沉淀与久远,这是一种实在的文化感受。诚然,中国传统文化普及还很不够,到古籍馆阅读的人与国图总馆趋之若骛的人群相比实在是寥寥。当然,随着公民文化的普及与提高,使用古籍者会逐渐增多,但无论怎样,国图内部规定的原则还是应定位于一般的、普通的百姓,体现文化大国对公共文化资源的开放度,才符合中国文化的国际声誉。
其二,国图是国家所有的公共文化事业单位,使用全国人民的纳税款项支撑运作的公共服务性机构,决定着它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应是普遍的、广泛的与平等的。新规定要求古籍阅览须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无形之中就把公民阅读古籍的权利从大范围的老百姓缩小到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公民,剥夺了占人口相当部分的非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公民通过正常渠道阅读古籍的权利。同时,阅读古籍属于公民文化教育的范畴,中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新规定剥夺部分公民文化教的权,与宪法赋予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精神有悖。
其三,中国近30年的改革开放,民主法治正在逐步推进,新规定为古籍图书阅览设定职称门槛,让人由不得想起法治之障碍的等级(行政等级与职称等次)至今微处犹存,令人遗憾。国图是国有公共图书馆的第一块牌子,在全国具有示范作用,现有出台如此管理之法,其模范效果定会延伸。
曾几何时,新中国的百姓可以在满清朝的皇家图书馆阅览图书,那份喜悦是翻身解放的标志,然而现在的这项管理规定,或多或少冲淡了这种快意。其实,依法进行管理社会事务是各级领导常挂在嘴边的官方话语。然而,孰不知法律根本的精神或精髓是公民享有平等权,它与设定门槛的等级本水火不融,也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治宗旨相左。
同时,国图古籍管理一边设置门槛,另一面也声明保护著作权。比如,申请古籍复印时,需填写一份清单,该单下方注明一行小字,意思是:此复印是依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而为,仅用于科研等。这行明示意味着在保护著作权的前提下复制,是合法的。但问题是:所谓著作权保护,是赋予作者一定保护期,而绝不是无限期保护,因为无期限保护将影响文化传承的普遍性。著作权法通过设定保护期限使作者私权与传播文化相协调。按照著作权法,作者著作权保护年限为作者死后50年,而古籍图书,多已超过50年,即古籍已经进入公有范畴,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主要对象。那么,对于这类进入公有的古籍图书的复印,这般提示意义究竟有多么大?这样的依法管理确存无的放失之虞?
其四,按照一般法理,公民的权利可以法律体系的梯次划分为本原权利与派生权利。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属于本原权利、基本权利、上位权利;而著作权赋予公民的权利则是派生权利、下位权利。我国公民在国图古籍阅览遇到的尴尬,反映出一定程度上忽视公民的宪法权利——文化上的基本权利,却重视其派生权利——著作权,尽管,著作权声明多少有些堂而皇之,不明所指。然而,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这种 “权利悬挂” 实在是令人啼笑皆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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