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期:
2008-9-12 8:51:54
作 者: 鲁开盛
来 源: 光明观察
内 容:
5月偷东西,6月高考考高分,7月被刑拘而后被取保候审,8月领到重点大学录取通知书,9月5日检察官送来《不起诉决定书》……9月7日,遂宁姑娘大云(化名)手提行李、怀揣大学录取通知书,踏上赴某名牌大学求学的征程。(09月11日《华西都市报》)
不可否认,社会正义的伸张需要法律条文得到百分百地执行。如果法律条文在实际运用中屡遭“通融”或篡改,那么社会正义的伸张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正是因为此,法不容情的经典故事历来为人们讴歌赞颂而恒久相传。
我们知道,在追求刑法效益时,必然意味着对犯罪者合法权益的剥夺,只不过这种剥夺是正当的、必要的。原因在于:其一,犯罪者由于实施了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触犯了刑律,因此他受到惩罚也是“自作自受”;其二,国家为维护其有效统治,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维护包括犯罪者本人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动用刑罚对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惩罚。
基于正义的必然要求,犯罪者必须为他们的行为承担相同或等价的法律责任。笔者认同“法的刚性”——法律的根本在于它的强制力,但笔者更加赞赏“良法绝非苛法,执法中亦应有大慈悲在”这句话——法律是调节社会秩序的一种强力工具,而一切法律的出发点又当是推动社会成员向善的。所以,对于本报道的案例,我要说,遂宁安居区检察院这个“不起诉”就是“大慈悲”的最好体现。(强调一句:“执法中亦应有大慈悲在”的前提是,所有一切的“大慈悲”都必须得在阳光下操作。)
立法的本意是为了规范社会秩序,刑法的制定也是改造人的动因大于惩罚人的动因。我们建监狱,也是为了最终消灭监狱。不是监狱里在押犯人越多越好,而是想通过这个监狱改造他们不再“做坏事”,直至最后无人犯罪。如果危害社会的后果可以及时弥补或修正,还不至于达到“罪大恶极“而必须“杀无赦“的程度,犯罪者不用坐牢或劳动改造就能够“回头是岸“,那么不再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岂不正是在推进司法领域的节约节能?
结合本案,犯罪者大云说:“一时贪婪让我乐极生悲,是警官、检察官、老师、受害人的大爱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让我重新扬起理想的风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使得犯罪者大云面对充满希望的生活,而不是有可能出现的“破罐子破摔”。这不正是我们出台所有法律的初衷吗?
19世纪浪漫主义文学运动领袖、人道主义的代表人物维克多·雨果曾经说过:“多办一所学校,可少建一座监狱。”如今的我们不妨将此句改为:“社会多给犯罪者一份希望,犯罪者可少给社会增添一些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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