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浙 江 省 湖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湖民二终字第87号
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兴化市华丰丝制品厂。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海南镇。
代表人韩忠华,厂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来新,江苏泰州天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湖州利裕丝织厂。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环渚乡华丰村盛家汇108号。
代表人付根庆,厂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淦清,男,湖州市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兴化市华丰丝制品厂(以下简称华丰丝厂)为与被上诉人湖州利裕丝织厂(以下简称利裕丝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07)湖吴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林型茂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姜铮、何玲玲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同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丁晓岚担任记录。上诉人华丰丝厂的委托代理人陈来新、被上诉人利裕丝织厂的代表人付根庆及其委托代理人沈淦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利裕丝织厂与华丰丝厂于2006年10月11日签订《购丝协议》一份,约定华丰丝厂供给利裕丝织厂等级为A级、规格为20/22D的白厂丝,利裕丝织厂预付定金50万元(从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1月前预付定金在货款中扣清),单价暂定为27.5万元/吨(涨跌根据行情再议),交货时间、数量为2006年10月至12月份每月2吨,交货地点为利裕丝织厂仓库。利裕丝织厂于2006年10月8日已预先支付给华丰丝厂定金50万元。协议签订后,华丰丝厂于2006年10月份供给利裕丝织厂白厂丝2次,其中10月12日供给669.86公斤(价值184211.50元)、10月22日供给760.69公斤(价值206146.99元),10月份合计供货1430.55公斤,不足约定的2吨;利裕丝织厂收货后及时结清了货款。2006年11月4日,华丰丝厂供给利裕丝织厂白厂丝730.30公斤,价值192068.90元;利裕丝织厂收货后未付款。嗣后,双方发生纠纷,合同未再继续履行。2007年2月7日,利裕丝织厂以华丰丝厂未按协议约定供足白厂丝造成原料短缺严重影响生产且提供的白厂丝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丰丝厂双倍返还定金100万元;华丰丝厂则以利裕丝织厂拒绝接受供货、拒付最后一笔货款为由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利裕丝织厂给付货款192068.90元,并继续履行合同。
原审法院认为,利裕丝织厂与华丰丝厂于2006年10月11日签订的《购丝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的主要问题是:1、华丰丝厂是否违约?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2006年10月至12月,华丰丝厂每月应向利裕丝织厂提供白厂丝2吨,但是,华丰丝厂在2006年10月份仅向利裕丝织厂提供白厂丝1430.55公斤,供货不足,存在违约。2、利裕丝织厂是否违约? 2006年11月,华丰丝厂供给白厂丝730.30公斤,但是,利裕丝织厂收货后至今未付款,也存在违约行为。根据案情分析,利裕丝织厂未付款的理由有三:一是其已支付定金50万元;二是华丰丝厂10月份未供足货物违约在先;三是华丰丝厂在11月份也仅供货730.30公斤,未供足2吨。故利裕丝织厂的违约责任远小于华丰丝厂。3、双方约定的50万元定金是否有效,应如何适用定金罚则?根据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在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供货数量为6吨,按暂定价27.5万元/吨计,合同标的额为165万元,20%应为33万元,故双方约定的50万元定金中33万元属于定金,超过部分即17万元应认定为预付款。关于定金罚则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在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本案利裕丝织厂与华丰丝厂约定供货6吨,华丰丝厂已履行交货2160.85公斤占约定的比例为36%,未履行部分占约定的6
······
【以下内容只有VIP会员或单条付费会员才能查看。】
|
|
|
|
|
|
|
| |
|
| 他们正在使用51zy |
|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
|
|
|
|
| | |
|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
| 【作者 | 点击 | 文章】 |
| 【贺卫方 | 68449 | 415 】 |
| 【苏力 | 62529 | 296 】 |
| 【郭国汀 | 51240 | 202 】 |
| 【姜明安 | 49746 | 237 】 |
| 【刘剑文 | 46848 | 202 】 |
| 【沈岿 | 40523 | 101 】 |
| 【陈兴良 | 39577 | 103 】 |
| 【鲜江临 | 37692 | 228 】 |
| 【徐国栋 | 37303 | 150 】 |
| 【刘大生 | 37165 | 144 】 |
| 【王怡 | 33641 | 142 】 |
| 【王轶 | 33275 | 88 】 |
| 【强世功 | 32428 | 94 】 |
| 【萧瀚
| 32237 | 97 】 |
| 【尹田 | 31239 | 104 】 |
| 【邵明 | 29594 | 93 】 |
| 【秦前红 | 28419 | 85 】 |
| 【董华春 | 26073 | 83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