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浙 江 省 湖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湖民二终字第1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鹏翔华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五堡村渡口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振,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天能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煤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天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琥,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杭州鹏翔华宇运输有限公司(下称杭州华宇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天能电池有限公司(下称浙江天能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兴县人民法院(2007)长煤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林型茂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何玲玲、朱惠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认为事实核对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7月至8月间,浙江天能公司驻淄博、荷泽、沧州、商丘、安阳、濮阳、临清、马鞍山、徐州、银川等10家办事处,分别委托各当地华宇物流公司将浙江天能公司所有的电池托运给浙江天能公司,托运次数共计15次,托运的电池总计799组,价值85999元。该批电池均由上述承运人托运至杭州华宇公司处仓储,并由收货人前来领取。2006年9月2日,杭州华宇公司发现在2006年8月17日至9月2日期间被领取的浙江天能公司的电池(价值65333元),均系他人采用冒名顶替的方式领取,即及时向杭州市公安机关报了案。嗣后,浙江天能公司在杭州华宇公司处除领到二笔电池(价值20666元)外,至今未取得被冒领的电池(价值65333元),亦未获得赔偿。
浙江天能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浙江天能公司驻各地办事处通过当地华宇物流公司将价值共计85999元的799组电池托运至杭州华宇公司仓库后,被他人采用诈骗的方式从杭州华宇公司处取走,致使浙江天能公司无法取得上述电池。请求判令杭州华宇公司赔偿电池款8599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杭州华宇公司在原审期间辩称:其与浙江天能公司不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浙江天能公司向其主张权利属主体不适格。且浙江天能公司起诉的标的中有2笔价值20666元的电池,已由浙江天能公司的经办人吴丰平领取;其余电池,全部由浙江天能公司委托“杭州福临门搬家公司”领走。故请求驳回浙江天能公司的诉讼请求。在一审庭审中,浙江天能公司对其中2笔价值20666元的电池已被自己公司人员领取表示认可。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1999第5号《 ······
【以下内容只有VIP会员或单条付费会员才能查看。】
|
|
|
|
|
|
|
| |
|
| 他们正在使用51zy |
|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
|
|
|
|
| | |
|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
| 【作者 | 点击 | 文章】 |
| 【贺卫方 | 68449 | 415 】 |
| 【苏力 | 62529 | 296 】 |
| 【郭国汀 | 51240 | 202 】 |
| 【姜明安 | 49746 | 237 】 |
| 【刘剑文 | 46848 | 202 】 |
| 【沈岿 | 40523 | 101 】 |
| 【陈兴良 | 39577 | 103 】 |
| 【鲜江临 | 37692 | 228 】 |
| 【徐国栋 | 37303 | 150 】 |
| 【刘大生 | 37165 | 144 】 |
| 【王怡 | 33641 | 142 】 |
| 【王轶 | 33275 | 88 】 |
| 【强世功 | 32428 | 94 】 |
| 【萧瀚
| 32237 | 97 】 |
| 【尹田 | 31239 | 104 】 |
| 【邵明 | 29594 | 93 】 |
| 【秦前红 | 28419 | 85 】 |
| 【董华春 | 26073 | 83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