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杭 州 市 萧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萧民一初字第0817号
原告韩吾梅,女,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营泉,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农电管理总站,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绍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定,站长。
委托代理人戴文良,浙江亚细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建平,浙江亚细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吾梅为与被告杭州萧山农电管理总站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杜智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营泉和被告委托代理人戴文良、任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吾梅诉称,1991年初,原告进原萧山市临浦区开办的萧山市临浦电线厂工作。后该厂归被告主管。2000年2月21日,浙江中新电力集团电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电缆公司)向被告收购了该厂的所有资产及债权债务,原告也同时进入中新电缆公司下属的电线分公司工作。2005年12月,中新电缆公司决定关闭电线分公司,并与原告就解除劳动关系及补偿问题达成协议。2006年1月11日,原告到萧山社保中心查询,知道中新电缆公司自1999年1月起为原告交纳养老保险金,被告未为原告缴纳1991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金或办理视同交费年限手续,原告遂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现原告要求被告补缴1991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金或办理视同缴费年限手续。
被告杭州萧山农电管理总站辩称,原萧山市临浦电线厂已于2000年2月21日被中新电缆公司收购,中新电缆公司接受了该厂的所有资产及债权债务,故原告起诉被告杭州萧山农电管理总站属主体不适格。原告要求补缴1991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金或办理视同缴费年限手续没有法律依据。再说,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诉讼请求。
原、被告对下列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1991年3月,因
······
【以下内容只有VIP会员或单条付费会员才能查看。】
|
|
|
|
|
|
|
| |
|
| 他们正在使用51zy |
|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
|
|
|
|
| | |
|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
| 【作者 | 点击 | 文章】 |
| 【贺卫方 | 68449 | 415 】 |
| 【苏力 | 62529 | 296 】 |
| 【郭国汀 | 51240 | 202 】 |
| 【姜明安 | 49746 | 237 】 |
| 【刘剑文 | 46848 | 202 】 |
| 【沈岿 | 40523 | 101 】 |
| 【陈兴良 | 39577 | 103 】 |
| 【鲜江临 | 37692 | 228 】 |
| 【徐国栋 | 37303 | 150 】 |
| 【刘大生 | 37165 | 144 】 |
| 【王怡 | 33641 | 142 】 |
| 【王轶 | 33275 | 88 】 |
| 【强世功 | 32428 | 94 】 |
| 【萧瀚
| 32237 | 97 】 |
| 【尹田 | 31239 | 104 】 |
| 【邵明 | 29594 | 93 】 |
| 【秦前红 | 28419 | 85 】 |
| 【董华春 | 26073 | 83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