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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堆不设警示标志引发车祸二死五伤 公路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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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堆不设警示标志引发车祸二死五伤 公路局担责
      
     
     
      日 期:
      2008-9-6 9:25:29
      



      
     
     
      作 者:  韩佩金
      
     
     
      来 源:  中国法院网
      
     
     
      内 容:
      

    公路局在路面施工堆放沙石,也不设置警示标志,结果引发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五人受伤,一死者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9月4日,广西河池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被告韦意维赔偿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23012元的65%即144957.80元,而施工单位南丹县公路局赔偿35%即78054.20元。
      2006年11月5日9时40分,被告韦意维驾驶一辆正三轮摩托车,搭乘7名乘客,从南丹县车河镇五一矿往车河街方向行驶,当行至南丹县南九线34KM+7M处时,车辆碾压对南丹县公路局在路面施工堆放在公路右侧的沙堆,车辆失控,翻下公路左侧桥下,司机本人及车上3名乘客受伤,其中车上两名乘员当场死亡,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南丹县交警大队经派员现场勘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韦意维驾驶车辆,没有注意观察,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南丹县公路局在路面施工堆放沙石影响交通时,没有按规定设置标志,是引起事故的另一原因,应负次要责任。三轮车上乘客不负此事故责任。死者之一吴惠芝的丈夫因赔偿问题与两被告协商不妥,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二被告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由于原告所受到的损害结果是二被告无意思联络的分别行为间接结合在一起,相互助成而发生的,且二被告的行为均为作为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有原因力,属于原因意合所产生的同一损害结果。故应根据二被告的过错大小,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比例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被告韦意维应承担吴惠芝死亡赔偿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3012元的65%赔偿责任;被告南丹县公路局应承担35%的赔偿责任。
      宣判后,南丹县公路局不服,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由其承担35%的赔偿责任过高,有失公平、合理为由,向河池市中院提出上诉,要求改判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在此期间,南丹县交警大队应公路局的委托代理人请求,作出建议书,提议韦意维承担该事故损失的90%;南丹县公路局承担10%。
      法院认为,南丹县交警大队作出的建议书不是其职权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被上诉人也未表示认可其内容,不能以此作为衡量本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比例的依据。一审法院比较过错大小及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比例,认定二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也属于一审法院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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