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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苏民三终字第0012号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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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08)苏民三终字第00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友信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良常路5号。

      法定代表人纪云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国贤,江苏常州金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惕忠。

      委托代理人曹祖良,无锡市大为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朱玉书,无锡太湖拖拉机有限公司人事部经理。

      江苏友信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信公司)因与薛惕忠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宁民三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友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国贤,被上诉人薛惕忠的委托代理人曹祖良、朱玉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薛惕忠一审诉称:本人系“卫生棺(1)”、“卫生棺内饰(鸟归巢)”外观设计专利权、“带有锁紧装置的卫生棺”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上述专利投产后,主要用于出口,经济效益良好。友信公司擅自制造、销售上述专利产品,并在其网站宣传“主要产品是出口国外的金属棺材及配套产品”并附多种型号金属棺材图片。友信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薛惕忠的专利权,故请求法院判令友信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我方因诉讼支出的费用。

      友信公司一审辩称:我方在网站刊载的一系列图片和宣传资料选自欧美国家网站上公开发表的图片,来源合法。且我方尚无制造、销售金属棺材及配套产品的行为。故薛惕忠起诉我方侵犯专利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薛惕忠分别于2003年10月29日、2004年6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卫生棺(1)”、“卫生棺内饰(鸟归巢)”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04年7月21日、2005年3月23日获得授权并予以公告,专利号为ZL200330111618.8、ZL200430058336.0;薛惕忠于2003年1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一项名称为“带有锁紧装置的卫生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于2005年6月1日获得授权并予以公告,专利号为ZL200320120386.7。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为:“带有锁紧装置的卫生棺,由棺体及棺盖组成,棺体由位于两侧的两块侧板、位于两端的两块端板及位于底部的底板构成,其特征是在侧板上缘的通道内设置锁紧机构,在锁紧机构中的拉杆上设置拉钩,拉杆的右端与调节杆配合连接,在棺盖上设置锁紧扣,该锁紧扣中的锁扣座可以插入位于侧板上缘的锁孔内,与拉钩配合连接。”上述三项专利权目前均处于有效状态。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检索报告显示,“带有锁紧装置的卫生棺”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10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3、9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8、10不具有创造性。

      友信公司于2005年3月11日设立,经营范围为生产尼龙切片、金属压延制品,销售自产产品等。在本案的审理中,友信公司请求法院宣告薛惕忠的两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并中止诉讼。

      2007年3月23日,在公证员何清及公证员助理陈吉的监督下,在无锡市第二公证处内,由邱春娟操作电脑,对友信公司网站(网址http://www.youxincasket.com)上刊载的“公司概况”及“产品展示”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为此,无锡市第二公证处出具了(2007)锡二证经内字第003293号公证书,并将31页实时打印件与该公证书相粘连作为附件。该公证书附件中“公司概况”网页载明“江苏友信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是专业生产金属棺材的企业……工厂占地面积6万多平方米,主要从事金属制品的压延、焊装的生产。目前的主要产品是出口国外的金属棺材及配套产品”,“产品展示”网页中载明的型号为R18129418、R18126301、R18140101的金属棺材产品即为薛惕忠诉称的被控侵权产品。

      薛惕忠在向法院起诉的同时,以被控侵权产品全部销往国外,在国内无法通过购买等途径获得被控侵权产品为由,申请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2007年4月29日,法院应薛惕忠的申请,派员赴友信公司进行证据保全工作。法院工作人员在该公司生产车间看到约有几百只棺材成品和半成品。棺材成品由棺体和棺盖组成,棺盖分成两部分,可以分别开启,棺体由侧板、端板和底板组成,在外侧板上边的通道设有锁紧机构,锁紧机构中的拉杆上有拉钩,侧板上边设有锁孔,侧板上右边缘处有放置调节杆的孔洞,棺盖上有锁紧扣。生产车间地面堆有未装配的锁紧机构的拉杆,该拉杆上有拉钩。该公司职员及现场工人数十名阻挠法院工作人员现场勘验、拍照,并将法院工作人员驱赶出生产车间,致使法院工作人员未能就锁扣是否能插入侧板内锁孔内,与拉钩作配合连接作实地试验操作,也未能在生产车间内拍照,仅在生产车间的外围和车间后半敞开式建筑物内拍得照片数张。友信公司阻挠法院工作人员证据保全工作的行为,严重妨碍了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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