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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苏民三终字第0005号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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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08)苏民三终字第00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香榭里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60号2183室。

      法定代表人罗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帮喜,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明慧,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荆玉堂。

      委托代理人顾晓宁,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戴喜艳,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堂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皇塘镇。

      法定代表人荆玉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晓宁,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戴喜艳,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北路1958号华源世界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玉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南京大洋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122号。

      上诉人上海香榭里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榭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荆玉堂、江苏堂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堂皇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集团)、南京大洋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百货)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宁民三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香榭里公司委托代理人余帮喜,被上诉人荆玉堂及堂皇公司委托代理人顾晓宁、戴喜艳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华源集团、大洋百货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荆玉堂、堂皇公司一审诉称:2005年4月15日,荆玉堂申请了“床上用品套件(103)”的外观设计专利,2005年12月1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0530082547.2)。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并已许可堂皇公司实施。近来,其发现香榭里公司未经许可,大量制造、销售涉案专利产品,大洋百货销售了侵权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给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华源集团作为“香榭里”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应与香榭里公司共同承担生产者的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香榭里公司、华源集团及大洋百货立即停止生产或销售侵权产品;2、香榭里公司、华源集团连带赔偿其1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香榭里公司一审辩称:1、在荆玉堂专利申请日之前已有专利产品在市场上销售,故涉案专利为无效专利;2、我方在荆玉堂获得专利证书之前就已经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在荆玉堂获得专利权后我方停止了涉案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故我方不存在侵权;3、涉案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并不近似;4、荆玉堂、堂皇公司请求赔偿15万元数额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华源集团一审辩称:除同意香榭里公司的答辩意见外,我方还认为,我方不是涉案产品的生产者,涉案产品的商标是我方许可给香榭里公司使用的,作为商标许可人不应与生产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请求驳回对我方的诉讼请求。

      大洋百货一审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任何证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5年4月15日,荆玉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床上用品套件(103)”的外观设计专利。2005年12月14日,该申请获得授权并公告,专利号为ZL200530082547.2。该外观设计专利处于有效法律状态。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是一种床上用品五件套,包括被套1件、床单1件、枕套2件、床盖1件,其公告图片由4张主视图和使用状态参考图组成。其中主视图1显示被套为长方形,被面中下部散布着五朵花卉图案,其中两朵位置相连,其余三朵相距较远。主视图3显示枕套呈长方形,左下角有一朵形状较大的花卉图案,设计风格与被套图案一致。

      堂皇公司成立于1994年9月26日,经营范围包括床上用品、针纺织品、服装、无纺布及制品、保健织物的制造、加工、销售等。

      2005年1月1日,荆玉堂与堂皇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排他许可堂皇公司使用,有效期自200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许可使用费金额为10万元。该合同于2005年12月29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

      2007年2月2日,荆玉堂的委托代理人倪卫平在江苏省南京市公证处公证员芮剑魁、公证人员李才法的监督之下,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大洋百货购买了由香榭里公司生产的“香榭里”牌床上用品四件套“花季恋曲”一套,并当场取得盖有“南京大洋百货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南京大洋百货有限公司商业销售卷式发票》2张,所购物品带到申请人处拍照并封存。2007年2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公证处制作了(2007)宁证内民字第1004号公证书。

      法院当庭拆封江苏省南京市公证处封存的“花季恋曲”床上用品四件套一件,该产品外包装上明确标注“上海香榭里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地址、电话及“香榭里”图文商标,被套和枕套内侧所缝制的标贴上均标有“香榭里”图文商标,包装盒内附有产品使用效果图1张,产品包括被套1件、枕套2件、床单1件。香榭里公司认可以上产品系其生产并由大洋百货代销。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两件枕套与涉讼外观设计专利的枕套设计风格和绣花图案极为相似,其中一件枕套仅在花朵位置上与涉案外观设计有差异,另一件则完全相同。被诉侵权产品与涉讼外观设计专利的被套相比,前者比后者在上部多一朵花,但两者在设计风格和绣花图案上基本相同。被诉侵权产品与涉讼外观设计专利的床单不相同,荆玉堂及堂皇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并当庭表示放弃对床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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