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家庭贫困,是舞阳县的低保户,2007年7月经有关部门安排到河南省永银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原双力公司)当门卫,因该公司门卫归属舞阳县保安公司,因此张某经舞阳县保安公司指派到河南省永银化工实业有限公司门卫处当门卫,双方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07年8月12日,张某在值班期间除草时眼睛被火煘烧伤,经住院治疗,造成左眼失明,因为张某没有与任何一方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相互推诿,都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无奈于20008年5月向舞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接受申请后,舞阳县援助中心及时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律师介入后发现,离案件开庭只有3天时间,而张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与保安公司或者河南省永银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更麻烦的是,张某住院时病历上的名字全部是当时的保安队长王某的名字,根本无法申请工伤及伤残等级签定,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援助律师只好向舞阳县劳动仲裁庭提出延期开庭的申请,得到准许后,援助律师及时走访了当时与张某一起上班的同事,调查张某工资发放情况及受伤情况,取得张某是工伤的证据,并找到住院时的护理人员及当时带领张某看病的保安队长王某,证明张某住院时病历上写的是王某的名字。之后援助律师又带领张某找到主治医生,证明当时火煘烧伤住院的病人确实是张某,经过多次协调,社会保险医院最终出具了张某系2007年8月12日火煘烧伤眼睛的病人的证明。接着,援助律师及时代理张某提出了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签定的申请,最后,经舞阳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被漯河市劳动签定委员会签定为伤残7级。
案件终于真相大白,经过开庭审理,舞阳县保安公司和河南省永银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愿意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仲裁庭调解,最终达成了两公司共同赔偿张某5万元的协议,至此,一起长达一年的劳动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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