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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老板被情人卷走千万家产 五审惊动中央领导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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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谭经田 沈高原 | 文章来源:长江商报 | 更新时间:2008-9-5     
                  
                 
               
             
             
              
                
                 
                  
                    
                     
                    
                   
                  





      【核心提示】她,是名牌大学毕业的高材生,参加工作后还创立了自己的公司。他,曾流落街头,后来被她收留。两人产生感情并同居。经他操盘,上个世纪90年代,两人积累了2000多万元家产。



      然而,两人因结婚不成对簿公堂。因执行一再受阻,此案引起了两位中央领导的关注,并批示案件交湖北办理。最终,经最高人民法院、湖北省委大力协调,湖北省高院会同山东法院圆满和解执行该案,这场旷日持久、跨越两省的官司终于落幕。



      本是一桩普通的离婚析产案,为什么一波三折?进行了5次审理,还惊动了两位中央领导?昨日,负责协调此案执行的省高院三级高级法官陈邦校,向记者揭开了背后故事。 



      女老板收留流浪汉 结不成婚五上公堂



      1948年,晓君(化名)生于济南。上世纪80年代初,她从北京某名牌大学毕业后,被分到山东省新华书店工作,工作的同时,她还创立了公司。



      一次,晓君逛街时遇到了阿星(化名)。当时,阿星刑满释放无业流浪。由于自己的公司正缺人手,晓君便收留了他。工作中,阿星的聪颖和认真深得晓君赏识。不久,两人产生感情并同居。



      随着生意不断做大,晓君变卖了济南的公司和财产,辞掉工作和阿星到烟台做起了生意。阿星瞅准机会进入股市,七八年内,两人积累了2000多万元。



      有了事业,晓君准备和阿星结婚。登记时,阿星发现晓君比他大10岁,便不同意结婚。但晓君认为,两人存在事实婚姻关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阿星离婚,并对所有的股票财产申请保全。



      2000年,烟台芝罘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两人夫妻关系不成立,驳回诉讼请求,晓君上诉后维持原判。终审判决后,法院解除了对股票财产的保全。阿星快速将股票变现,并从烟台“消失”。



      晓君继续申诉,山东省高院研究案情后,裁定发回重审。



      重审:事实婚姻关系成立



      重审后,一审法院仍不支持,晓君再次上诉。2003年5月18日,烟台中院终审判决认定,两人事实婚姻关系成立,准予离婚,由阿星支付晓君应分财产1000多万元。



      其实,阿星离开烟台后到了湖北松滋市,用变现的钱在该市某开发区成立了一家旅游公司。绝大部分资金都投入到当地修路等建设中,阿星享有对该开发区管委会的债权。阿星还被选为人大代表,并与当地女子晶晶(化名)结婚。



      2003年5月18日,即烟台中院作出准许晓君和阿星离婚判决的同一天,阿星却同晶晶离了婚,随后又将价值1200多万的债权转让给晶晶,由此引发了后来曲折的执行过程。



      波折一: 执行难 中央领导下批示



      因阿星常住松滋,2003年7月,芝罘区法院将此案委托湖北省执行,省高院提级指定荆州中院执行。



      2004年3月,荆州中院冻结了阿星在松滋某开发区管委会的债权1265万余元。4月,应晓君的要求,湖北省高院依法将此案指定武汉汉阳区法院执行。因执行未获得实质性进展,此案又被调回烟台芝罘区法院执行。在湖北省高院的协助下,山东方面又多次到松滋执行均无收获。



      2004年6月,晶晶以“阿星的债权已转移到我的名下”为由,起诉松滋市某开发区管委会,要求其返还借款。荆州中院判令,该开发区管委会返还晶晶借款本息1411万元。



      判决下达后,晶晶却又与该管委会达成和解协议,该管委会自2010年开始还款,每年还款100万元。



      2006年,烟台芝罘区法院以阿星、晶晶恶意逃债为由,裁定追加晶晶为被执行人。但执行很难,晓君将此事反映到了中央有关部门。



      2007年3月8日,两位中央领导先后批示:政府部门、人大代表应遵纪守法,而不应成为执行的障碍。6月18日,中央领导批示此案交湖北办理。



      波折二:协调难  湖北省委做工作



      中央领导批示此案交湖北办理,湖北省委、省委政法委、省高院迅速按照批示,多次进行协调。



      2007年12月4日,最高法院派员到湖北协调督办此案。协调会认为,阿星对该开发区管委会的债权,是他和晓君的共同财产,该管委会无独立法人资格,松滋市政府是实际用款人,应由松滋市政府代为偿还此债。



      因阿星带到松滋的钱,大多投到当地的修路等公益事业中,资金短期内无法回笼,而松滋市政府拿不出1400万。经协商,由松滋市政府分期支付600万元,签字后即付200万元。



      波折三: 财政难 政府分期付款



      哪知,随后松滋市政府开始“叫穷”,由于政府财力困难,在今年7月份前付清剩余的400万元几乎没有可能。他们要求延期到2009年底前付清,否则不能签字盖章。



      最后,多方人员做晓君的工作,最终达成“政府签字后即付200万元,今年年底前付100万元。剩下的300万元,在明年年底前付清”的条件。松滋市政府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并跟晓君达成了补充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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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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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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