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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肉搜索”现象并非新法律问题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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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肉搜索”现象并非新法律问题
      
     
     
      日 期:
      2008-9-5 5:42:47
      



      
     
     
      作 者:  洪丹
      
     
     
      来 源:  南方日报
      
     
     
      内 容:
      
      人肉搜索从诞生之日起,一直游走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曝光隐私,肆意辱骂,侮辱人格,妄加诽谤,甚至到现实住所进行滋扰……这一切早已经超出了正义的底线。毋庸置疑,因人肉搜索而侵犯名誉权、隐私权、扰乱他人生活等行为必须得到法律规范

      近日,“人肉搜索入刑法”这个话题很火。争议源于上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有委员提出,“网上通缉”、“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因此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问题已经不是第一次被提出,对人肉搜索入刑法的争议早已有之,正反双方势均力敌。

      为了更好地讨论人肉搜索是否应当纳入刑法,我们自然得先探讨何为人肉搜索?“人肉搜索引擎”作为一种信息搜索工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别。根据一般解释,广义的人肉搜索泛指一切由信息“征集者”提出问题、信息“应征者”回答问题的信息搜索与提供方式。狭义的人肉搜索是指以网络为平台,以网民为资源,逐渐获取某个人或某些人信息,然后整理分析这些信息,最后找出这个人并确认某个人信息的过程。不论从哪个意义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人肉搜索实际上就是人找人的过程。那么这种人找人,跟现实闲聊中打听某个人的消息有何不同呢?有,人肉搜索必须借助网络的力量。自此,一个让人百感交织的推论产生———人肉搜索,即借助了网络力量去找人的行为,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很显然,问题不在于“人肉搜索”行为本身,搜索只是一种信息收集手段,并无过错可言。但是,这是否意味着就不需要法律规范调整呢?事实上,人肉搜索从诞生之日起,一直游走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可谓一念天堂,一念地狱。人肉搜索在中国催生了数起轰动一时的网络事件:从2006年的“虐猫”事件到“铜须门”事件,从2007年底自杀的北京女白领到今年的“辽宁骂人女”,每一次的人肉搜索都会详细公布目标人信息,包括姓名、照片、家庭、住址等等都无所遁形。这也是网民之所以对人肉搜索忿忿不平的原因。不是因为人们“人肉搜索”了,而是由于“人肉搜索”之后一连串的“罪恶”———曝光隐私,肆意辱骂,侮辱人格,妄加诽谤,甚至到现实住所进行滋扰……而这一切早已经超出了正义的底线。

      所以,毋庸置疑,因人肉搜索而侵犯名誉权、隐私权、扰乱他人生活等的行为必须得到法律规范。根据相关法律,侵犯名誉权的民事责任是要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而刑事责任,则可能因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而被处以最高三年的有期徒刑。对于由人肉搜索延伸到现实中的侵扰,扰乱了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将构成侵犯个人生活安宁权,依法要承担民事责任,也可能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

      与“人肉搜索入刑法”相比,更值得关注的是针对隐私权的立法。这才是目前我国法律相对薄弱的环节。在《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明确提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履行公务或者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或者以窃取、收买等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对隐私权作出的高规格保护。但是,国家机关等公权机构泄漏公民个人信息,毕竟只是各种侵犯隐私权行为中的一种,还有其他的侵害情形需要更多的民事、行政立法予以规范。

      归根到底,人肉搜索现象所折射出来的法律问题并没有什么新特质,已涵盖在既有的立法框架之下。既然如此,何必非动用刑法这个“不得已的恶”呢?正如学者所言,“不得已的恶只能不得已而用之,此乃用刑之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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