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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苏中民三初字第0146号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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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苏中民三初字第0146号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网尚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4号楼10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晓鹏,江苏方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生,江苏方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石路欣网易家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欣网易家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门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梅筱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军,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查文霄,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律师。

      原告网尚公司与被告欣网易家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07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1月28日、12月14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网尚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生,被告欣网易家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军、查文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网尚公司诉称,2007年2月,网尚公司发现欣网易家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吧向公众提供电视剧《刑事情报科》的局域网点播服务。经网尚公司审查确认,欣网易家公司提供网吧点播服务的上述电视剧系与电视广播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电视剧《刑事情报科》相同,而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已于2006年11月15日将上述电视剧的网络传播权独家许可给网尚公司。欣网易家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网尚公司的权益,给网尚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网尚公司遂诉诸法院要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提供涉案电视剧《刑事情报科》的网吧点播服务并出具书面声明保证不再从事上述侵权行为;2、在《中国电视报》和《苏州日报》上发表书面声明,向网尚公司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网尚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人民币,并赔偿网尚公司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5000元。

      为证明其主张,网尚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2007年2月5日出具的(2007)京东证内字第608号公证书,其内容为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有限公司出具的《拥有权证明书》一份,证明电视广播有限公司享有对电视剧《刑事情报科》的著作权;

      2、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2007年2月5日出具的(2007)京东证内字第607号公证书以及北京市公证处2007年10月19日出具的(2007)京证经字第20305号公证书,其内容为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两份,证明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已将电视剧《刑事情报科》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在互联网和局域网环境下传播的权利)以及为上述环境播映使用之必要的复制权、放映权独家授权给网尚公司,授权期限自2006年10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同时,网尚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上述影片之相关授权的行为进行法律追究,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等;

      3、苏州市金阊区公证处2007年2月27日出具的(2007)苏金证民内字第739号公证书,证明欣网易家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吧向公众提供电视剧《刑事情报科》的局域网点播服务,侵犯了网尚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4、本案聘请律师合同及律师费发票,金额为4000元;授权委托书2份、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以及律师代理费发票,金额为4000元,该费用系网尚公司授权苏州众和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江苏苏州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向4家侵权网吧发送律师函的费用,其中涉及本案的为1000元,故律师费总计5000元。

      被告欣网易家公司辩称,其不存在网尚公司诉称的侵权行为,故网尚公司要求欣网易家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网尚公司举证的苏州市金阊区公证处出具的(2007)苏金证民内字第739号公证书不能证明欣网易家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不能排除网吧消费者和网尚公司代理人从互联网上下载本案系争电视剧并播放观看的可能,故欣网易家公司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其次,欣网易家公司定期会将网吧消费者自行下载并储存在网吧服务器公共区域上的影视作品予以删除,已尽到网吧经营者的合理注意义务;再次,网尚公司诉请赔礼道歉无依据且主张的损失过高,不应予以支持。

      被告欣网易家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欣网易家公司对原告网尚公司举证证据1至4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证据3只能反映公证当时这一时间点的情况,且公证书中反映的“网吧内部电影”是欣网易家公司为方便顾客在其网吧服务器上设置的一个公共区域,任何上网消费者均可在这一区域中进行电影的储存、删除和修改等操作,因此不能排除是网吧消费者或网尚公司自行下载存入的,不能证明欣网易家公司存在侵权行为。证据4中授权委托书和苏州众和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给江苏苏州名古城律师事务所的发票与本案缺乏关联性。

      根据原、被告双方对证据的质证情况并经法庭审核,对网尚公司举证证据1至4,欣网易家公司不持异议,对其真实性可予认定。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本院将结合本案事实作综合认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欣网易家公司是否侵犯了网尚公司享有的对《刑事情报科》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权利;二、欣网易家公司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12日,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有限公司出具13472号《拥有权证明书》,证明电视广播有限公司(Television Broadcasts Ltd.)于2006年拍摄完成电视连续剧《刑事情报科》(“C.I.B.Files”)并拥有其所有版权,包括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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