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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证券交易所的视角看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完善(下)
    【 作者·邱永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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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有关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法律体系。 

      1、尽快发布实施《上市公司监管条例》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和《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的具体要求,在总结过去十几年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及上市公司监管的实践经验,充分考虑全流通环境下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并在参考成熟证券市场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起草了《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由国务院法制办于2007年9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总则中提出了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以及经理层之间权责分明、各司其职、有效制衡、科学决策、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在专章中对上市公司的章程、组织机构、内控制度和股权激励做出了明确规定。此外,《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还对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强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有效遏制违规担保,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就是一部关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的行政法规。 

      因此,建议尽快发布实施《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奠定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2、尽快出台《独立董事条例》 

      新《公司法》第123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新《公司法》的上述规定,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起草了《独立董事条例(草案)》,对独立董事的资格和任免、职权和义务、工作制度、监督管理做了具体的规定。因此,建议国务院在对《独立董事条例(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独立董事条例》,以夯实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基础。 

      3、尽快修改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制定于2002年1月,其中部分规定已经不合时宜。因此,建议借鉴OECD《关于公司治理原则》(2004年修订版)的先进制度,并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的最新规定和结合近年来的监管实践,尽快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进行修改完善。 

      (二)切实解决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股独大”问题 

      1、建立“清欠解保”长效管理机制,防止“前清后欠”问题和违规担保的发生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向上市公司借款、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各种名目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各级地方政府应当把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作为维护本地区金融安全和稳定,建立良好的法制、诚信环境的一件大事来抓,进一步推动实施有关赔偿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建立“清欠解保”长效管理机制。各级地方政府及各级国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控股股东的管理,建立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规范国有控股股东的行为,切实保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要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审议程序。上市公司任何人员不得违背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授权,以上市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上市公司要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已形成的违规担保、连环担保风险。 

      2、严格规范关联交易行为 

      上市公司在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时要严格执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交易行为的透明度。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关联交易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中的职责和作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隐瞒甚至虚假披露关联方信息等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对因非公允关联交易造成上市公司利益损失的,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承担责任。 

      3、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上市公司必须做到机构独立、业务独立,与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方面全面分开。控股股东要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得侵犯上市公司享有的由全体股东出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制权,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序,插手上市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干预上市公司经营决策,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推动上市公司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上市公司要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同时要通过外部审计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公司的自我评估报告进行核实评价,并披露相关信息。通过自查和外部审计,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的薄弱环节,认真整改,堵塞漏洞,有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此外,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各个事项有明确的责任人,杜绝越权决策或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事项。 

      5、加强诚信系统建设 

      有关部门要建立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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