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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观调控的合法性研究(下)——以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为视角
    【 作者·陈承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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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固然地方分权诱发了地方政府的以下两种行为:一是强烈的投资和消费扩张动机,加剧了经济过热;二是强烈的地方保护动机,造成了经济割据。有的研究据此称地方政府的行为符合“邪恶假设”,即地方政府在本质上趋向于加剧经济波动而非有利于经济稳定。但是,以上两种地方政府的“邪恶行为”并非因为分权,而是因为分权的不规范。具体言之:一方面一年一度(或数年一度)、一省一个模式(或数省一个模式)的谈判式分权,造成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也易使中央政府在谈判中处于被动,做出妥协和让步;另一方面,行政性分权又保留了较多的计划体制因素。地方政府的经济基础仍源于按行政管辖的地方企业,而因分工和贸易扩大的收益无法转化为地方财源的增加,因而地方政府只能借助地方保护主义满足地方财政支出不断扩大的需求。〖23〗此乃其一。其二,正如王全兴教授在评价将宏观调控行为定性为决策行为时所指出的:“宏观调控本来是寓于政府与市场互动框架中的一个由决策和执行两个阶段所构成的政府干预过程,宏观调控权作为与宏观调控相对应的一个法律概念,应当涵盖宏观调控的全过程……宏观调控过程中的决策,尽管主要由中央政权主体做出,但这种决策是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宏观与中观之间纵向博弈的过程,也是不同地区、行业、利益集团之间在这种纵向博弈中相互协调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地方政权主体是宏观决策的参与主体。”〖24〗事实上,宏观调控权不仅仅是决策权,还有执行权和监督权,这样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宏观调控行为实现机制。其三,城市经营之所以成为房地产宏观调控的障碍,不是因为地方政府不能调控房地产市场,而是因为其角色错位、利益冲突了。如果地方政府以经营者的身份出现,企图“以地生财”,将土地收益作为自己的“第二财政”,就必然与民争利,从而有违宏观调控的目标。当然,由于政府角色的多重性,必然使宏观调控的难度加大,但这只是制度设计的问题。〖25〗不能一出问题就将权力上收,这必然会陷入治乱循环的老路。 

      事实上,虽然中国的改革路径采用的是国家主导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但是综观人类历史上几乎所有的重大社会变革,都有着深刻的财政压力的背景,即财政压力决定着改革的起因。〖26〗1994年中国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之后,在中央与地方的博弈中从来没有形成过“纳什均衡”,中央政府总是能凭借其政治权力而占优。固然中央政府从中获得了强大的宏观调控能力,但是地方政府为了保证其必要的生存能力,“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城市经营不过是地方政府缓解财政压力的一个脚注。因此,要摆脱治乱循环的宿命,关键是要按照财政联邦主义的要求,合理划分财权,保证政权、事权、财权相统一,这样才能构建中央与地方互动的博弈模式。毕竟我们对计划经济下的行政干预有太多的联想。 

      (二)建立宏观调控合法化运行的协调机构 

      我国长期以来形成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中央与地方的博弈模式以及中央政府各部门之间各自为政、争夺部门利益的局面,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依靠法律保障,建立不同部门尤其是中央宏观调控部门之间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的制度。由于“计划、财政、金融三者各自难以相互取代,难以单独行使或者实施庞大的全面的宏观调控任务”,〖27〗因此,当代市场经济国家的宏观调控大多采用综合协调型,即宏观调控主要由计划、财政、金融相互协调,联合控制。国家制定计划和产业政策,同时还以此为依据,制定和实施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经济政策,并使用各种经济调节手段,调节市场主体的行为,使之符合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有学者建议在未来我国制定的“宏观经济调控法”中,应借鉴德国《经济稳定增长促进法》中的“一致行动的指导方针”、联邦与各州间提供情报的义务和国家经济平衡发展委员会制度等相关的做法,尤其是建立国家经济平衡发展委员会制度。国际经济平衡发展委员会由联邦经济部长、财政部长、地方的代表组成,定期召开会议,联邦银行有权参加,共同商讨政府实现经济平衡目标的措施。〖28〗对此,笔者深以为然。 

      笔者建议,建立跨部门、跨行政区划的宏观调控机构和制度,设立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委员会。〖29〗这可以在未来制定的“宏观经济调控法”中予以明确规定。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委员会是国务院行使中央宏观经济调控权的常设机关,该委员会应当包括宏观调控部门的首长,由总理、主管经济工作的副总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主任、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财政部部长、商务部部长等组成,总理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委员会主席。这样才能从运行体制方面保证宏观调控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四、目标障碍:我国住房发展模式的一元化 

      虽然上文对宏观调控合法性的法理基础和运行的体制保障进行了检讨,但是整个宏观调控的措施若是在错位的目标指引下进行,则其将丧失经济上的合理性,因为合法的宏观调控必然要在经济上合乎规律性。按照当代西方经济学的经典理论,宏观经济政策的目标应该是:(1)高的且不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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