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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诉讼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对抗制的诉讼模式下,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平等,自由调查收集证据,在法庭上平等对抗,诉讼的过程就是双方当事人动态博弈的过程。由于双方的取证能力的差异导致掌握的信息的不对称,在胜诉欲望的驱使下,理性的当事人不会事先向对方公开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等到庭审时利用自己掌握的优势信息发动突然袭击,打得对方措手不及,从而获得胜诉,这种诉讼实质上演变为一场司法竞技比赛,胜诉与否往往取决于该方当事人拥有的信息的多少以及庭审的论辩技巧的高低。这种诉讼模式过分地强调形式正义却忽视实质正义,因为判决的最终依据是案件的真实而不是诉讼的技巧,而且这种对抗制的诉讼模式往往因为当事人发动证据突袭而庭审被迫中止,影响了庭审的效率,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同时诉讼双方都为之付出了多余的成本,是不经济的。证据开示制度的建立弥补了对抗制的不足,通过当事人向对方开示己方拥有的证据及相关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减少了调查取证的成本,增加了案件判决结果的确定性有利于庭前和解和辩诉交易,减少了整个诉讼的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然而,证据开示制度在运行的过程中又出现新一轮的对抗,为了消除对抗带来的弊端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
笔者试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对抗的成本与收益,得出了证据开示制度的本质就是合作,合作是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优势策略,然而,证据开示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又出现新的形式的对抗,为了消除对抗制产生的弊端必须要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
一、对抗制的“成本——收益”分析
对抗制是有别于纠问制的诉讼制度,它更加强调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平等、公开对抗,在对抗和防御中中发现案件真实,这种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在追求形式正义的前提下实现实质正义,避免了纠问制下警察、法官的滥权和懈怠,是诉讼文明的表现。但是该种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却逐渐偏离了立法者的初衷,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即过分地注重形式正义而忽视了实质正义。从经济学角度考察,对抗制根本就不完美,它既不经济,也无法高度准确。〖1〗下面就对抗制的成本和收益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对抗制的诉讼成本
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是指,刑事诉讼的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各种支出,包括时间、金钱或者机会的丧失等方面。在对抗制下,一方面,双方当事人为了胜诉,各自搜寻证据和相关的信息,与只有侦查机关一方收集的纠问制相比证据的搜寻成本增加了一倍,而且双方不能窥探对方的证据导致一些证据的重复搜集,增加了双方重复的劳动而付出了额外的成本。另外,一方当事人为了能够在庭审中获胜,必须要在证据等相关信息上优于对方,信息的优势越大获得胜诉的几率就越大,因此,证据及相关信息的过度收集也耗费了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为此支出了额外的成本。另一方面,当事人双方尤其是辩方为了求得胜诉,很重视庭审的辩论技巧,往往不惜重金聘请富有经验和高超的“雄辩术”的律师,为此支付了较大的成本。所谓“雄辩术”,是指引导听众相信有关无法克服的不确定性的事情的一整套技巧,而听众之所以相信,通常是因为他们欠缺经验。正如亚里士多德以来伟大的雄辩家们所强调的,有效的雄辩术(我们称之为“伦理诉求”)一个重要维度,便是演讲以及演讲者的真实可信。〖2〗
2、庭审的成本。所谓庭审的成本主要是指法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各种支出。庭审的成本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正常庭审所支付的成本,主要指庭审过程中程序运行的成本,具体包括法官的时间成本,审判成本等,这是任何一种诉讼制度下都需要支出的成本,这部分不是本文研究的对象。二是因为在对抗制的模式下,当事人一方发动“证据突袭”而使程序被迫中止的后的额外支出。在对抗制下,由于控辩双方的诉讼活动演变为一种司法竞技比赛,因此,在庭审过程中的“证据突袭”现象较为常见,“证据突袭”往往会造成庭审的中止,相对方就会再次收集抗辩的证据信息,甚至是对方没有收集的证据也发动证据“突袭”,再次造成庭审的中止,如此反复,使诉讼的过程延长,诉讼的效率降低,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3、对抗制的社会成本。社会成本是指在对抗制下,社会为之付出的代价。与纠问制相比,对抗制在程序上更加有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保护,将证据的收集与调查、证据的提交与展示、庭审中的证人询问等责任都委诸当事人承担。任何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就要面对自身引致的矛盾和问题,对抗制也概莫能外,在对抗制下这就会产生当事人责任与当事人能力的矛盾、胜诉欲望与诚信品行之间的冲突〖3〗,当事人为了追求胜诉,往往会隐藏己方收集的不为对方所知的关键证据,在庭审时发动证据突袭,而这也仅仅是诉讼技巧的一个方面,诉讼就演变为一种诉讼竞技游戏,胜诉与否主要取决于当事人取证的能力以及法庭辩论的技巧,这种程序的主要缺陷是歪曲了案件的事实真相和存在潜在的不公平。〖4〗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一种制度不论其在程序上设计的如何巧妙绝伦,如果不能实现实质公正的话就不是一种好的制度,对抗制就是如此,它过分地强调程序正义而忽视了实质正义,背离的诉讼是发现案件真实做出正确裁判的宗旨。任何一种制度都具有指引、预测、评价等功能,人们的行为总是受到该种制度的影响,对抗制下的诉讼活动强调诉讼双方的对抗性,却没有关注当事人双方实际取证能力和辩论的差异性,极易弯曲事实造成不公正的判决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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