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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对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疑问,略读西方法律思想史,差异之明显,一如中国菜和西餐。西人与我族曾经同处混沌,但之后的阴差阳错或者说因缘际会,二者分道而行,且千百年间渐行渐远。一个法治途中呕心沥血,一个王道路上风尘仆仆。后来的一天,地理大发现,继而战火四起,于是,因着坚船利炮,在殖民和奴役的阴影下,二者又开始逐渐往一条道上靠拢,抑或是,一个开始追赶彼方或者被同化——人类世界开始了普遍的法制化、法治化之路。即便是浅薄如我者,但凡比较了两者的历程,也不难发现,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分明是走错了路,因为这是历史的铁血明证。
下面简单的从一些方面谈下个人读《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一些体会:
一,国家与立法起源上分道扬镳。柏拉图在《法律篇》谈到立法的起源时,有如此的表达:“这个大联合体选出若干代表,审查所有的家庭的规则,从中挑选出这个大联合体可以共同接受的东西,使其成为一种新的生活规则,这就是原始立法的起源。”很明显的,我们可以看出,这里的立法是立众人之法。而我国古代在面临团体生活的困境时,选择的却是“家天下”,行一家之法。也许从这开始,我们浓厚的“家文化”便真正成为一个历史转折点,把一个民族的前途推上了王道之路。而不幸的是,我们痛心的看到,这个“优良”的传统在今日依旧横行,当我们的宪法按照某些文件原封不动的频繁改变时,我想我们很难否认这不是一家之法的横行。别说什麽那些文件的制定者是代表了最广大的人民的,我不相信最广大人民的意志是可以被几个人或者说一些人代表的,而且还是那幺的有规律的朝三暮四似的变化,人民绝对没有那幺善变和多情!即便真的可以被代表,那幺我想问,最广大之外的那些人怎幺办,他们是不是人民,是不是这个国家公民,这个宪法是不是他们的宪法?如果不是,为什麽还要用我们的法律去辖制他们?如果是,为什麽在法律面前他们和我们是不平等的呢?
二,立法上的自我矛盾和权力自设。在我们的法律里,我们经常看到那些似乎使法律“完美”的“其他”条款,这些兜底条款并非不可以存在,但是应当绝对审慎的被使用,而不能遍地开花。因为这些条款本身就意味着对之前条款的限制甚至的推翻,意味着法外的自我授权,意味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无限过大和对“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一原则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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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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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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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卫方 | 68449 | 4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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