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河南运往北京的鲜桃被司机拉着向南开,并且拒绝原告将桃子换车拉走,没几天,价值一万九千余元的鲜桃全部腐烂。8月16日,卫辉法院审结了该起运输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处被告周善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白晓、雷永见、杨中显各项经济损失29970元,返还预付运输款1000元,共计30970元。
原告白晓,雷永见、杨中显系河南省襄城县人, 三原告常年在北京做水果生意,2007年7月3日,三原告委托当地人杨明亮在卫辉市后河镇采购鲜桃6.5吨左右,并委托其装箱、捆绑、装车、运输等事宜,其中收购鲜桃计款19152元,装箱、捆绑、装车等款4580元。采购完毕后,三原告又委托杨明亮办理运输事宜,经中介,杨明亮代表三原告与被告周善瑜签订了运输协议,协议主要载明:运输货物:桃;重量:6.5吨;装货地:卫辉市;卸货地:北京新发地;总运价:1900元;付款办法:装车付1000元,卸完付清。原、被告将实际重量6.9吨的桃装车后,原告给付被告运费1000元。但7月4日,另一运输中介人给杨明亮打来电话说拉桃车没有向北京去,而向南到原阳县黄河桥处不走了,原告得知后,随与杨明亮等人又找一辆货车,准备到原阳县将桃换车运走,但被告以货物多装一吨,现已把车的钢板压坏为由,让原告再支付5000元后,方可将桃换车拉走,原告不同意,鲜桃被搁置下来。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向原阳县桥北派出所报了案,经派出所调解后,认为属民事纠纷,应由法院处理。至此,三原告购买的鲜桃无法进京销售,可得利润6234元未能实现。后原告诉至卫辉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卫辉法院认为:杨明亮与被告签订运输鲜桃协议书系受三原告委托所为的代理行为,三原告为协议的实际履行人,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原告共装车鲜桃13800斤,计6.9吨,虽已超出了合同约定6.5吨,但被告在装载现场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同时收取原告运费1000元,应视为被告对原告多装400公斤鲜桃的认可。被告未将鲜桃运往合同约定地北京,以所运鲜桃超出合同约定的重量将车钢板压坏为由,自行终止合同,并拒绝返还货物,属违约行为,由此而造成鲜桃全部变质损坏,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收购鲜桃19152元,采摘、装箱、捆绑、装车费用共计4584元,可得利润6234元及运费1000元,共计30970元,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于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查相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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