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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浦民一(民)初字第8280号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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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浦民一(民)初字第8280号

      原告吴某某。

      原告吴某某。

      原告吴某某。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

      原告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采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正新独任审判,于2008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某某、被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诉称,原告系被告的女儿。1998年4月由原告吴某某、被告马某某及被告的丈夫吴某某共同申请建房,经批准后,拆除占地面积为55平方米的老平房二间,在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虹四村5丘地块建造了占地面积为60平方米两层楼房二上二下。2003年11月又由原告吴某某、被告马某某和被告的丈夫吴某某共同申请,在原有的另二间平房加层为两层楼房二上二下,批准占地面积为41平方米。此后,上述房屋的产权证被登记在马某某名下。现吴某某已于2004年8月28日死亡,上述房屋未进行继承分割,故起诉要求对上述两层楼房四上四下进行析产继承。

      被告马某某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无异议,同意进行析产继承,因被告年纪较大,且被告的份额相对较多,故要求分得北面三上三下房屋中的最东首一上一下。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的女儿。1998年4月由原告吴某某、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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