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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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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文章来源:国家旅游局网站 | 更新时间:2008-9-3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领赴台湾地区旅游(以下简称赴台旅游)领队证的人员(以下简称领队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爱祖国,遵纪守法,掌握对台政策;



      (二) 已与经指定经营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



      (三) 已取得导游证。



      第三条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领队证(以下简称领队证)由组团社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申领,并提交申请《赴台旅游领队证人员登记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申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业务培训和考核。



      业务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相关法规政策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台湾地区的基本情况;领队人员的义务与职责;领队人员业务等。



      经考核合格的领队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向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以下简称海旅会)申请办理领队证。



      第四条 领队证由海旅会统一样式并制作,由组团社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发放。



      第五条 组团社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及组团社,应定期对已经领取领队证的人员加强相关法规政策培训,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认真贯彻执行。



      第六条 领队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维护大陆赴台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二)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及其他问题;



      (三)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等方面的安全问题,应及时向旅游者作出明确告知,或提出劝导,并相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如遇到特殊问题,应及时向组团社报告;对旅游者不文明的言行举止,应予以提醒和劝阻;



      (四)不得诱导和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内容和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也不得为旅游者参与上述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不得与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向接待社、导游及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参照《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对赴台旅游领队人员的其它管理事项,参照《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海旅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在在实施过程中,海旅会将根据赴台旅游的实际运行情况的变化,适时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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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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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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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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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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