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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沪二中民四(商)再终字第2号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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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沪二中民四(商)再终字第2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广元西路证券营业部。地址:本市广元西路303号。

      负责人:刘潇江,该营业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昆鹏,该营业部职员。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金证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淮海中路1号1206室。

      法定代表人:赵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国年,该公司职员。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广元西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与上海金证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 2002年5月22日作出(2001)虹经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营业部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2年10月8日作出(200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营业部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2004年1月13日,本院作出(2003)沪二中民四(商)监字第4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2004年2月23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上诉人营业部的负责人刘潇江,委托代理人陈昆鹏,原审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庄国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营业部于2001年10月23日向一审法院诉称:其于2000年5月22日与金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金证公司向营业部提供网络布线和网络设备系统,合同总价 1,415,938元。合同订立后,营业部按约付款,金证公司亦提供了服务器、交换机及热备份软件。在使用过程中,服务器发生故障,营业部向康柏电脑香港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中国区客户服务部(以下简称客户服务部)要求修理时发现,服务器不是康柏电脑公司生产的产品,且保修卡系伪造。嗣后,营业部要求金证公司予以解决,遭到拒绝。要求法院判令金证公司对所供康柏7000服务器2台等设备予以退货,并返还营业部所付货款及相应安装费、税金等。

      金证公司辩称:客户服务部对服务器进行检测时没有通知金证公司到场,违反了检测程序。服务器没有质量问题,仍能正常运作,营业部称服务器系假冒依据不足。要求法院驳回营业部的诉讼请求。

      原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营业部因搬迁,需向金证公司订购网络布线和设备系统工程。双方于2000年5月18日签订合同一份,约定由金证公司向营业部提供结构化网络布线和网络设备系统工程等,总金额1,415,938元;金证公司提供的所有设备均为原产地生产厂家产品,质量达到原设计标准,质量保证形式包括封样、质保证明文件和营业部认可的其他形式。合同还就网络工程、维护及收费等内容作了约定,并制订了《网络工程实施计划》作为合同的附件,附件中约定对热备份系统可以缓装,也可以根据营业部需要做好备份软件的安装。合同签订后,营业部按约履行付款义务,金证公司亦完成了结构化网络布线和设备系统工程。该网络设备正常运行至2001年8月时,营业部对金证公司提供的两台康柏服务器的两张保修卡(编号分别为00390096926、00390096928)存有异议,并向客户服务部提出对两台服务器及两张保修卡的检测申请。同年8月 16日,客户服务部安排上海南区康柏服务中心的工程师俞周铭上门抄写两台服务器的序列号,然后将序列号报至客户服务部,该部认为两张保修卡系伪造,不能作为两台机器的保修凭证。同年10月8日,客户服务部经对序列号检测,认定两台服务器不是从康柏工厂原装出厂的,该产品在出厂后被改变了序列号或配置,两张保修卡亦是伪造的。因此,不能享受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服务,并建议营业部与金证公司联系,更换康柏合法产品。同年10月14日,营业部在未与金证公司交涉的情况下,向上海今明科技有限公司购买 hplh6000服务器,更换了金证公司提供的两台服务器。

      原一审法院另查明:金证公司为康柏(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授权经销商。2001年11月29日,康柏(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康柏上海分公司)函告营业部,表示由于其工作失误给营业部带来麻烦,并承诺将参照康柏相同型号、相似日期购买的合法产品的保修条款,为上述两台服务器提供原厂服务。

      原一审法院再查明:在合同履行中,因营业部将热备份软件的操作系统windows nt平台改为windows 2000,致使热备份软件未安装,嗣后,营业部亦未通知金证公司安装。金证公司提供营业部的热备份软件已开具发票,并上缴5%的税收。

      原一审法院向客户服务部调查金证公司提供的两台服务器及保修卡事宜。客户服务部除认可上述查明的有关事实外,还认为通过对两台服务器的检测,未发现有非康柏或假冒康柏部件。但从两台服务器数据检测与康柏公司服务器生产工厂数据进行比较分析,营业部的两台服务器不是通过正当渠道销往中国大陆的产品,该产品在康柏工厂出货后,被改变了主机序列号或其主要配置。同时又不能确定是改变主机序列号还是主要配置。当时为了维护客户的权益,客户服务部仍承诺营业部可凭康柏上海分公司2001年11月29日的公函获得两台机器的保修卡,并享受保修服务。原一审法院又通过康柏上海分公司业务主管王亦民调查到,保修卡是由用户填妥相关资料,寄到康柏公司经确认后,再寄给客户的。

      营业部曾以客户服务部的复函为由,认为金证公司提供的服务器有“走私”之嫌而向上海市公安局报案,上海市公安局查阅了本案的相关材料并向营业部、金证公司作了调查,但至今尚未立案处理。

      原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营业部和金证公司签订的网络布线和设备系统工程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金证公司为营业部履行网络布线和网络设备的工程后,营业部已正常运作。营业部于2001年8月开始先对保修卡存有异议,同年10月又对两台服务器的真伪提出异议,故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服务器是否系假冒产品;(二)伪造保修卡的责任问题;(三)热备份软件未安装的责任由谁来承担。金证公司对其提供产品的质量和正常使用负有保证义务。金证公司提供给营业部的服务器在质量上和使用上并未存在任何问题,对此予以确认。营业部要求金证公司退货的理由,主要依据客户服务部2001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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