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搜索  全文搜索
  • 法律文件
  • 行政法规
  • 司法解释
  • 部门规章
  • 中央文件
  • 国际条约
  • 地方法规
  • 英文法律
  • 法学文献
  • 合同实务
  • 案例文书
  • 新闻背景
  • 失效文件
  • 专题研究
  • 查看单个付费法律文件只需1元
    在以下页面中再搜索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 部门规章·有效 】

      帮助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08年第11号)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已于2007年6月15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盛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张平

    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行为,维护转让方、受让方以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收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收费公路权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收费公路,是指按照《公路法》和《收费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收费公路包括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

      政府还贷公路,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

      经营性公路,是指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

      (二)收费公路权益,是指收费公路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

      (三)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是指收费公路建成通车后,转让方将其合法取得的收费公路权益有偿转让给受让方的交易活动。

      转让方是指将合法取得的收费公路权益依法有偿转让给受让方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包括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专门建设和管理政府还贷公路的法人组织和投资建设经营经营性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

      受让方是指依法从转让方有偿取得收费公路权益的国内外经济组织。

      第四条 国家允许依法转让收费公路权益,同时对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进行严格控制。

      国家在综合考虑转让必要性、合理性、社会承受力等因素的基础上,严格限制政府还贷公路转让为经营性公路。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工作。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条件



      第六条 转让收费权的公路,应当符合《收费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费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转让:

      (一)长度小于1000米的二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

      (二)二级公路;

      (三)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2/3。

      第八条 同一个收费公路项目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可以合并转让,也可以单独转让。

      第九条 转让收费公路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一个依法批准的收费公路项目分成若干段转让收费权;

      (二)将收费公路权益项目与非收费公路权益项目捆绑转让;

      (三)受让方没有全部承继转让方原对政府和社会公众承担的责任、义务;

      (四)将政府还贷公路权益无偿划转给企业法人。

      第十条 转让尚未偿清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收费公路权益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申请转让审批前经原利用国外贷款审批部门同意。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在申请转让审批前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报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申请核准时应当同时提交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合同。

      第十一条 转让公路收费权,应当征得下列利害关系人同意:

      (一)该公路的债权人;

      (二)该公路收费权的质权人;

      (三)该公路的所有投资人;

      (四)公路的投资建设合同和转让公路收费权合同中约定转让及再转让时要征得其同意的人。

      第十二条 公路收费权的受让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企业所有者权益不低于受让项目实际造价的35%;

      (二)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独转让公路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时,其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按照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执行。

      第十三条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延长收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0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盛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还贷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5年。

      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盛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性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30年。

      不得以转让公路收费权为由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



    第三章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程序



      第十四条 转让公路收费权,在办理转让审批前,转让方可以先向审批机关提出转让立项申请。

      提出转让立项申请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让收费权的公路概况,包括公路建设年限,技术等级和规模,投资来源和投资额,通车收费时间,近三年该收费公路的收支情况等;

      (二)转让的原因和

    ······


    【以下内容只有VIP会员或单条付费会员才能查看。】



      【帮助】

        【帮助】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文献、新闻背景免费查
    他们正在使用51zy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智能相关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国务院行政法规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交通部关于公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
    这里是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作者 点击文章】
    贺卫方 68449 415 】
    苏力 62529 296 】
    郭国汀 51240 202 】
    姜明安 49746 237 】
    刘剑文 46848 202 】
    沈岿 40523 101 】
    陈兴良 39577 103 】
    鲜江临 37692 228 】
    徐国栋 37303 150 】
    刘大生 37165 144 】
    王怡 33641 142 】
    王轶 33275 88 】
    强世功 32428 94 】
    萧瀚 32237 97 】
    尹田 31239 104 】
    邵明 29594 93 】
    秦前红 28419 85 】
    董华春 26073 83 】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与原文核对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拨打技术服务热线电话:0514-87878975 (周一至周五9:00-17:30)

    (告知:为监督服务质量我们对所有客服电话进行了录音,敬请谅解!)

    ©2007 我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