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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535号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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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5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京西路116-138号。

      法定代表人曹其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震方,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艺凡,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光华路7号。

      法定代表人Carl-HenricSvanberg(思文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延曦,上海市耀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新慧,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上海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公司)、上诉人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立信公司)因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2)黄民一(民)重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艺凡,爱立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延曦、徐松波(爱立信公司于2004年4月20日撤销对徐松波的委托,并授权吴新慧为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4月,永泰公司与爱立信公司签订《永新广场租赁合同》,并有中文和英文两种文本,该合同约定爱立信公司向永泰公司租赁永新广场15、16层房屋,租赁期限为三年,自1996年4月27日起至1999年4月26日止。另外,中文文本第二十条约定“如发生由于爱立信公司或其使用人、或其有关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使永泰公司、其他租户或第三者造成损害时,爱立信公司应赔偿损失”。英文文本第二十条约定“如因爱立信公司或其使用人员的故意或违约行为而使永泰公司、其他承租户或任何第三方蒙受损失和损坏,爱立信公司应予赔偿”。事后,双方经协商同意于1998年10月26日终止该合同。1998年10月24日晚,爱立信公司委托东莞富和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搬迁,东莞富和家具有限公司又聘用了部队运输车辆装卸爱立信公司的办公家具。驾驶员在倒车时,撞上了永新广场旁的可移动厢式变压器,造成变压器无法修复,且永新广场泛光照明及广告灯牌无法正常供电。

      原审法院另查明:1995年8月,由于电力问题,永泰公司向上海市电力公司沪西供电分公司申请安装临时施工用电的S7型-320KV移动厢式变压器,并支付了人民币233,000元,其中变压器价格为人民币109,200元、安装工程和调试费为人民币70,800元、申请费为人民币50,000元。1998年10月24日,该变压器被运输车辆碰撞后,造成变压器无法修复。事后,永泰公司擅自将该变压器折价人民币12,000元,交上海隆旗厢式电站有限公司回收。原审审理中,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为该变压器在1998年10月25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6,880元。

      又查明:1996年2月,永泰公司与案外人上海星辰广告装饰材料实业公司签订一份使用永新广场屋顶、建设霓虹灯广告牌的协议,该协议约定上海星辰广告装饰材料实业公司使用永新广场层顶建设广告牌,面积约为508.8平方米,最后以实际面积为准,使用期限三年,自1996年6月1日起至1999年5月31日止,场地使用费每月每平方米为30美元,如上海星辰广告装饰材料实业公司广告销售价格每月每平方米超过60美元,超出部分永泰公司得15%,上海星辰广告装饰材料实业公司得85%。1998年10月24日,运输车辆撞上变压器后,造成永新广场楼顶广告牌无法正常供电,1998年11月18日,永泰公司出具公函给爱立信公司,要求爱立信公司赔偿层顶广告牌停开一周的经济损失,按广告牌面积525平方米,每周每平方米人民币827元计算,计人民币434,175元,并要求在爱立信公司支付租赁押金中扣除该款。

      因双方争执较大,永泰公司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诉称:根据合同约定,由于爱立信公司或其使用人,或其有关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使永泰公司、其他租户或第三者造成损害时,爱立信公司应赔偿损失。现爱立信公司在搬迁时碰坏了大厦底层属永泰公司所有的变压器,造成该变压器无法使用,永泰公司在申请安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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