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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334号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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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3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杭世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福贵,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子君,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学洪,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严仲禧,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德千,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略)。

      上诉人上海中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事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03)崇民二(商)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上海德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德千公司)于2002年2月至2003年5月承包了崇明“东风西沙圈围工程二标2.7标”工程,该工程施工期间,马学洪供给德千公司黄砂152.4吨、瓜子片159.4吨、石子139.5吨,计货款人民币18,649.8元。同时,马学洪还为德千公司装运砂石料1,856吨,计船运费人民币16,704元,二项合计人民币35,353.8元,由许德千(原德千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别于2003年4月17日、4月19日向马学洪出具欠条予以确认。2003年6月19日,东风西沙圈围工程二标2.7标发包方崇明县水利工程公司给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开发区的复函中,有关东风西沙2.7标所欠人工费、材料费清单列欠马学洪款项35,353元。

      原审另查明,德千公司于2002年11月13日经工商登记变更为中事公司,变更时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明确,原德千公司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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