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怀疑他人说自己的坏话,请人帮忙实施抢劫。昨天(8月28日),两名帮助实施抢劫者被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十二年,并各处罚金五千元,均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08年3月14日,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居民刘某某(因怀孕被监视居住)与彭某某同在河南省上蔡县城一娱乐场所做服务工作,并同居一室。刘某某怀疑原告人彭某某对他人说自己的坏话,遂招集上蔡县芦岗乡麦仁村委关楼村农民侯某某、漯河市郾城县工商局工作人员彭某某预谋对被害人彭某某实施抢劫。2008年3月15日晚19时许,刘某某将被害人彭某某骗到上蔡县蔡都镇西大街天河宾馆201房间内,伙同侯某某、彭某某二人对彭某某进行殴打,当场抢走被害人彭某某中天牌手机1部、钯金项链1条、钯金手链1个、钯金耳环1对、铂金戒指一枚和570元现金及一张邮政储蓄卡,并逼问彭某某携带的邮政储蓄卡的密码,获取密码后,被告人彭某某在天河宾馆房间内看守受害人彭某某,被告人侯某某将卡上的16400元现金全部取出,银行扣取费用14元。彭某某在看守受害人彭某某的过程中,又强制抠模受害人彭某某的胸部、阴部。后被告人侯某某、彭某某用毛巾、衣服撑子上的撑钩捆住被害人彭某某的脚和手,逃离现场。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彭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彭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对被害人彭某某进行殴打、捆绑,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彭某某在看守被害人彭某某的过程中,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抠模被害人彭某某的胸部、阴部,其行为侵犯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据此,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彭某某犯抢劫罪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侯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作者单位: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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