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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假诉讼损害司法尊严 台州追究虚假诉讼者刑责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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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刘百军 |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 更新时间:2008-8-29         
                  
                 
               
             
             
              
                
                 
                  
                    
                     
                    
                   
                  



      一般人都是惟恐背负债务而官司缠身,但记者近日在浙江省台州市采访时发现,一些人却希望自己身上背负的债务越多越好。然而,“聪明反被聪明误”,部分当事人由于指使他人作伪证或者帮助他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而触犯了刑法,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夫妻俩请亲戚朋友告自己虚构金额230万元



      今天,记者通过电话从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获悉,玉环县居民周宗长、叶金柳夫妇因伪造欠条虚假诉讼涉嫌妨害作证罪已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件目前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今年4月10日,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速裁庭在接收了两件以周宗长为被告的案件后,当天即通知原被告到庭调解。被告声称赌博输了钱,欠银行90万元,欠个人约110万元。表示同意拍卖自己的两间房屋用以偿债,并已通知债权人起诉自己。



      接下来的几天里,玉环县法院陆续受理了以周宗长及其妻叶金柳为被告的大批案件,标的额达530万元,远远超过被告所称的110万元。



      随后,法院接到有关当事人举报,称被告有虚假起诉的事实。同时案件承办法官也发现,被告出具的借条相隔两年,却是同一个笔记本上撕下来的纸。法院经过调查,查明周宗长、叶金柳夫妇虚假诉讼案件23起,占其系列借贷、买卖合同纠纷53个案件中的43%,虚构金额达到了230万元。



      虚假诉讼并非个别现象虚构债务很严重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类似这种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非法侵占或损害第三人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不是个别现象。



      据记者了解,2007年以来,玉环县法院共查处虚假诉讼案件35起,涉案金额达600多万元。



      2003年9月至2004年3月,玉环县楚门镇税务局干部张峰进行虚假诉讼,帮助伪造重要证据的共9人,虚假金额共340万元。被查获后,玉环县法院于2007年11月14日判处张峰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据记者了解,张峰因虚假诉讼被判处刑罚,这在当时曾经轰动一时。



      “虚假诉讼一般发生在离婚案件以及被告房屋即将被裁定拍卖的情况下。前者虚假诉讼的目的是在离婚诉讼中虚构债务,以达到不分、少分给对方财产,或者让对方支付给自己一部分金钱;后者的目的是在面临较大数额债务的情况下,通过虚构债务,稀释合法债权人的债权,使自己能够在房屋被拍卖之后,通过虚假诉讼的原告拿到一笔分配款。”玉环县法院速裁庭庭长孙宾告诉记者。



      “在离婚诉讼中,虚构债务,以达到不分、让对方少分财产的现象在实际生活中是挺严重的,甚至在全国都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虚构债务往往是在亲属朋友之间以借条的形式出现。普通家庭男女双方都可能虚构债务,而在商人家庭中伪造债务者多为享有企业生产经营权的一方及控制财富较多的一方,他们对家庭和企业的财富享有支配权,而另一方不仅对财富缺乏支配权,有时连知情权都没有。”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学教授马忆南说。



      虚假诉讼行为隐蔽性强危害大



      “玉环县法院在查处虚假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行为隐蔽性强,往往需要采取侦查手段才能查处,但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仅有一般的调查权而无侦查权,取证难度大,从而导致公正与效率兼顾难。法院一旦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时,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进行调查核实,如果查证确系虚假诉讼的,则要移送公安立案侦查,且在刑事案件办理期间要中止诉讼,使得与虚假诉讼相关的民事案件不能及时审结。”孙宾告诉记者,这不仅损害了真实债权人的利益,而且还导致法院大量的错误判决,损害了法律和司法机关的尊严。



      孙宾向记者分析,虚假诉讼案件起诉的金额有真有假,给调查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一般发生在真实案件起诉之后,被告无力还款,于是决定虚假诉讼以便拿回部分分配款;虚假诉讼的原告往往是被告的亲朋好友;没有真实的资金流动等。



      此外,虚假诉讼通常是涉及多个债权人起诉同一债务人的系列案件,法院在审理中一旦发现或者查处了部分虚假案件,往往要对全部案件暂缓调解或执行,以便进一步查明其他案件是否合法,使得一些真正债权人的案件延迟了调解或者执行,并有可能使其因延迟取得执行依据而不能参与对债务人财产的分配程序。



      对虚假诉讼者追究刑事责任渐行渐近



      “目前虚假诉讼的情况似乎有愈演愈烈之势,必须动用刑事处罚的手段加以遏止。”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处处长俞宙红说。



      “目前,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又发现了两起虚假诉讼案件,洪某虚假诉讼案涉案金额达45万元,丁某虚假诉讼案涉案金额高达168万元。两案当事人均因涉嫌妨害作证罪或者帮助伪造证据罪而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立案侦查完毕,现已移送检察机关提请公诉。”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组宣处崔瑛告诉记者。



      “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追究很难把握。我国刑法对虚假诉讼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尚无明文规定。实践中,有的法院对虚假诉讼债权人和债务人分别以妨害作证罪、帮助他人伪造证据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帮助他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才构成此罪,如何把握‘情节严重’,目前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虚假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查获,与已经骗取生效法律文书或已造成错误执行后果是否情节有别,也需上级法院进一步予以明确。”孙宾说。



      为此,玉环县法院联合玉环县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共同出台了《关于查处虚假诉讼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规定,对于刑法第307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应从行为人主观恶性、虚构债权债务金额、造成后果等方面综合考量。涉案的债权债务全部虚假,且金额为7万元以上的;涉案的债权债务部分虚假,且虚假部分金额满8万元的;因虚假诉讼行为导致法院已经作出了错误判决、调解或者执行,且虚假金额满2万元的等都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白建军认为,对虚假诉讼债权人和债务人分别以妨害作证罪、帮助他人伪造证据罪追究刑事责任在理论上是没有问题的,这对于保护民事案件的被告有积极意义,但是,“情节严重”的标准应当从严把握。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注:妨害作证罪)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注:帮助伪造证据罪)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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