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期:
2008-8-30 10:07:26
作 者: 杨亚军
来 源: 新华报业网
内 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纪委原副书记刘锡荣在前日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提出了集体腐败的概念,他以曾从事的纪检经历介绍,目前中国有一种犯罪是不受法律约束的,且明目张胆,就是集体腐败,由于还没有惩治集体腐败法,让腐败者钻了空子。因此建议将集体腐败纳入刑律。(8月27日 新京报)
把集体腐败纳入刑律一点也不为过,“集体腐败“是非常可怕的违法犯罪。一是所涉及的人员往往很复杂,可能既有一把手撑腰和班子成员合谋,还涉及基层骨干和一般普通干部的参与和分赃,即使有些人没有参与策划和具体操作,只要从中领取了所谓的“补贴“和“福利““资金“的人,就会沾染腐败之气,行有腐败之实。二是“集体腐败“内部成员之间没有矛盾,行动默契,在较长时间里很难被发现。一个“有组织“的“集体腐败“,由于享受了“腐败成果“,大家不仅不会坚持原则反对搞腐败,而且,内部各成员还会各自开动脑筋如何主动方便腐败,进一步加剧和扩大腐败成果。三是“集体腐败“破坏性大,影响极坏。在“集体腐败“中,不仅仅一把手腐败了,而且整个班子会跨掉,同时导致大面积党员干部被腐蚀,严重破坏了社会公信力,使党群干群关系对立,在群众中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
委员建议将集体腐败纳入刑律,说明人们要求严惩集体腐败这个社会毒瘤的呼声很强烈,这也是依法治国的必要手段。笔者认为:立法不难,难于法之必行。可怕的是,有些集体腐败往往绕开法律,使集体腐败合法化,例如,在现实社会里,私设和瓜分小金库是一种明显的集体腐败,查到了也无话可说。还有一种瓜分财政收入的隐行集体腐败正在泛滥。比如有的领导年初交纳招商引资“风险抵押金“,年底如完成任务,财政将以几倍的比例返还给个人。通过这种形式,有的领导每年可以从财政收入中分到相当可观的“奖金“,少者几万元,多者数十万元,这其实是披着合法外衣的集体腐败。有些部门,领导们自己集体决定:每人每年可以分配数万至数十万元的“活动经费“,只要能找到各种理由的各种发票冲帐,所谓的活动经费就可以归个人所有,这其实也是集体腐败。
笔者认为反对集体腐败除了要加强立法之外,还要坚持不懈的抓好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教育,从而在源头上遏止集体腐败的蔓延,要把思想教育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紧密地结合起来,使职权部门的每个公职人员都能忠于职守,从内心深处接受道德的约束,培养内在的道德自律感,自觉抵制金钱、物质的引诱,坚决反对以权谋私,鄙弃以权谋私等不道德行为和腐败现象,只有自觉地养成奉公守法、清正廉洁的优良品德,才能提高自身的免疫力,真正做到防腐拒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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