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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储户4万元存款被冒领状告银行获赔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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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储户4万元存款被冒领状告银行获赔
      
     
     
      日 期:
      2008-8-28 8:13:02
      



      
     
     
      作 者:  刘艺明、翁晓鹏
      
     
     
      来 源:  大洋网-广州日报
      
     
     
      内 容:
      银行本应是放置钱财最安全的地方,可是顺德的李先生,却在银行存折和身份证均没有丢失的情况下,被人轻易取走了四万元巨款。近日,这起罕见的冒领存款纠纷案在佛山中院终审宣判,法院认为银行操作存在明显过错,应赔偿李先生全数损失。

      事件: 四万元存款离奇被盗

      2004年8月10日,李先生在中国农业银行杏坛支行开立活期存折户,至2006年9月21日,李先生存折户活期存款余额为113113.59元。2006年9月22日下午,李先生突然接到银行打来的电话,告知他其存折里的4万元现金被人冒领提走。惊出一身冷汗的李先生马上翻开抽屉,却发现自己的存折和身份证均保存得好好的。

      李先生后来向银行了解了当天的情况。原来,一名姓名为周德胜的人持其本人身份证,李先生的假身份证和假银行存折,到中国农业银行佛山三水康乐支行提取李某存折户内4万元。李先生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以盗窃案立案。此后,李先生与农行杏坛支行协商未果,于是在去年1月24日起诉,请求判令农行杏坛支行赔付4万元。

      一审: 过错在银行负全责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与农行杏坛支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农行杏坛支行对李先生存款负有保障安全的义务。

      李先生在农行杏坛支行存款后,被他人利用代理提款行为盗去4万元。而农行杏坛支行在审核该代理行为时,没有审核持证人的证件与李先生留存的证件是否同一,造成提款人使用人像不符、住址不符、身份证号码不符的假证实施了提款行为。因此,应当认定造成李先生受损的过错责任在于农行杏坛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应当认定造成李先生受损的过错责任在于农行杏坛支行。判决农行杏坛支行向李先生赔偿4万元。

      农行: 存户泄露个人信息

      农行杏坛支行提起上诉,认为李先生在起诉状中住址与身份证不同,身份证上真实住址与本案取款人所留的身份信息基本一致。李先生活期存折的支取方式为密码支取,取款人在输入密码时没有任何错误,可见李某已将其账户信息甚至密码完全透露给了其他人,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农行表示,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也就是说,提取4万元存款不需要进行身份审核。而银行却审查了身份证件,是对存款人的高度负责表现。

      终审: 农行不能举证败诉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李先生与农行杏坛支行之间是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没有证据表明李先生涉嫌犯罪,是否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及民事责任的承担。

      在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中,金融机构以存款已正确兑付或因存款人的过错而被诈骗为抗辩事由,应负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仍应承担兑付责任。杏坛支行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李先生存在过错,因此应承担兑付义务。法院终审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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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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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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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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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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