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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一般理论与学说见解
我国物权法的出台,确立了处理物的归属与利用及保护物权的规则,鼓励人民创造财富,为实务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我国发展市场经济实有助益。但我们也要看到,物权法的出台又非易事,期间经历了八次审议,历时十数年。这其中除了其他因素之外,主要的原因还是因为相关物权理论存在许多争议之处,以致立法者不能轻易下结论。不论如何,物权法的出台都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为我国进一步制定民法典奠定了基础。学习、掌握物权法,也是法律人的当务之急。物权法的理论如此深奥,究竟该从何处入手呢?个人以为在粗略浏览物权法之后,应从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开始,逐步深入。我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对于物作了规定,但未对其进一步地作立法性的解释。国内外民法规定、学说探讨在明确物之法律上的含义、范围,颇多著述,以期总结出物的一般理论,对实务操作有所助益。所谓物的一般理论,大体上也就是有关物的概念、特征、分类及意义,以及对不同的物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予以处理上。清楚了解有关物的概念、特征、分类,可以帮助我们准确界定一项物是否为物权法上的物,以及有关该物应适用何种变动的规则 。下文中,笔者将不揣浅陋,拟就有关物的概念、特征、分类及意义等一般规则,试做探讨剖析,期能做到始于了解熟悉,精于运用把握。但由于学识有限,疏漏在所难免,还望方家不吝指教。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一)我国台湾及大陆民法有关规定及学说见解
1、我国台湾民法对物未为定义,唯学者对此颇多论述:(1)胡长清:在吾人可能支配之范围内,除去人类之身体,而能独立为一体之有体物。(2)王伯琦:人力所能支配而独立成为一体之有体物。(3)史尚宽:物者,谓有体物及物质上法律上俱能支配之自然力。①
2、我国《物权法》及大陆学说见解。“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此为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条款仅概括性地规定了物的范围,也没有对物作立法性的解释。但从以上规定可知,在我国物权法上,物仅限于有体物,包括声光电热等;无体物主要是指权利,可以成为物权客体,但不为物权法上的物。
我国学者对物的概念有如下几种定义:(1)物是指人身之外能为人力所支配并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资料。②(2)物是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③(3)所谓物,是指凡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物。④ 通过上述学者的著述,可知我国学界对物的概念上,基本上形成了一个共识:物,首先是存在与人身之外的,人本身及尚未脱离人身体的器官、组织、毛发等,不能谓之物; 其次,物能够为人力所支配或控制,人力目前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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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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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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