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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工作指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监考人员工作规则》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的通知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工作指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监考人员工作规则》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的通知 会协200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现将《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工作指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监考人员工作规则》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 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工作指南
2.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监考人员工作规则
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1: 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考试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内部考试管理制度,提高考试工作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分别监督和指导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地方考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考试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地方考办监督考区、考点、考场的考试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试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全国考办和地方考办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考试组织工作全过程中考试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不得参与当年度试卷的印制、监印、装袋、运送、保管等项工作,回避接触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与答题卷、答题卡;不得担任所在考区、考点的负责人或同一考点的其他工作人员;与应考人员同一单位或有隶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同一考点的监考工作。 第五条 考办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所经管的工作及档案资料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办理文件要符合公文行文规范,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且统一格式,一文一号,附件齐全。
第三章 考试管理工作
第一节 报名工作 第七条 地方考办应根据全国考办每年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具体报名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做好报名前的宣传工作,并按要求组织好本地区的考试报名工作。 第八条 地方考办应按全国考办规定上报当年报名数据电子文件,并同时上报偏难字记录表及有关问题的说明材料。 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数据上报文件参考式样见附1。 第九条 地方考办应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527号)的规定,与当地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协商确定本地区报名收费标准。 每年报名工作结束后,地方考办按规定标准向全国考办上缴考务费。 第十条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报名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按当年度《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的规定执行。 在欧洲考区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按当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欧洲考区)报名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考试实施 第十一条 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试卷交接保管及考试具体实施等考务工作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对监考人员的配备及要求,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监考人员工作规则》执行。 第三节 免试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下同),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 按互惠原则与境外会计师组织达成相互豁免部分考试科目协议范围内的,可以免予部分考试科目。 第十四条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填写当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经地方考委会及有关部门核实确定并报全国考办核准后,方可免试。 第十五条 地方考办对于颁发高级技术职称证书或签发高级技术职称批准文件单位的任职资格进行确认,并准确界定免试年度、免试科目,免试年度不得早于高级技术职称的批准年度。 高级技术职称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公章效果不清晰的,应当由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考办说明情况,并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的姓名处加盖公章。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为破格取得高级技术职称的,地方考办应审核中级技术职称证书原件。 第十六条 地方考办对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递交的免试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录入基本信息,并在汇总表上盖章后,附申请人的相关证明资料上报全国考办。 全国考办收到地方考办的上报资料后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应在一个月内给予正式批复。 第十七条 地方考办应向全国考办报送以下文件及资料: 1. 地方考办上报的免试申请文件; 2. 当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 3. 当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汇总表; 4. 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或高级技术职称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 身份证件复印件; 6. 根据注册会计师考试省级管理信息系统中免试管理程序制作的上报电子文件。 当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中“地方考委会意见”栏内,必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上报文件参考式样及申请表参考式样见附2。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汇总表参考式样见附3。 第十八条 获准免试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取得免试批复文件后的连续四年内有效。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取得全科合格成绩,重新申请免试的或变更免试科目的,地方考办应在新申请文件中注明原批准文件号,由全国考办撤消原批准文件,重新下发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免试申请人员报送的相关材料或证明,原件存地方考办,复印件存全国考办。地方考办上报时,应注明“原件已审核,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第二十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境外相应组织达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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