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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谐司法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职能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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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强烈语境与宏伟目标中,讲求司法的和谐或曰和谐司法是势所必然,也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应该充分认识到,和谐司法是人民法院的重要工作职能,这在推进依法治国与和谐社会构建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

      从司法诉讼的运行模式来说,和谐主义诉讼模式代表了最先进的诉讼理念,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与新方向。现代法治的发展是以追求人们内心的安宁、自由、和谐为依归,那种片面追求程序正义而“机械司法”,甚至只管是非判断不管结果死活、“一判了之”的裁判理念不断遭致人们的质疑、不满和批判,也与以人为本、人性关怀的现代司法理念渐行渐远。和谐诉讼模式则积极追求当事人的定分止争、案结事了;追求社会矛盾的根本化解;追求社会和谐状态的重新弥合与修复,是一种恢复性司法,着眼于当事人争议的彻底消解,便于当事人在未来的生产、生活中和谐相处。在和谐主义诉讼模式运作的基本机制下,法院和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相互之间自主对话与交流、充分协商与沟通,不仅仅要在法律程序上解决纠纷,还要让社会关系恢复到或者达到一种真正的和谐状态。


      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8月1日出版的《求是》杂志撰文指出,政法机关必须着力维护人民权益,必须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决不能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能使法庭成为单纯的诉讼技巧的竞技场。此论可谓语重心长。和谐司法则体现了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的实质性平等和当事人意志表达的真实自由,充分兼顾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平衡,因而,和谐司法摆脱了单纯从诉讼技巧、诉讼程序上解决纠纷的狭隘视野,将司法诉讼作为一项所有人均可接近和享有的社会福利,它是实现诉讼程序从对立走向合作、从对抗走向协商的新型纠纷解决机制,代表了一种以人为本的新型的正义观。可见,和谐司法是对传统诉讼理念和诉讼哲学的超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手段和法治保障,是诉讼功能和诉讼价值的本旨性回归。


      当前,政法系统“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正在全国广泛、深入而持久地推进,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人民法院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各项工作的与时俱进,必须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作为始终坚持的指导思想。“三个至上”是胡锦涛总书记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可动摇的重大政治原则。坚持“三个至上”既是政法工作的崇高目标,也是对政法工作的原则要求。而要做到“三个至上”,人民法院必须把实现人民的新要求新期待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衡量标准,必须把促进社会和谐切实作为法院的工作职能。


      人民法院把促进社会和谐当作法院的工作职能,就必须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最重要的目标追求,正如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日前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和全国大法官大学习大讨论研讨班上指出的,要以和谐的理念、和谐的标准、和谐的方式,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有效地促进社会和谐。要把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贯穿于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全过程,把是否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评判和检验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重要标准。


      通过和谐司法活动积极促进社会和谐,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就要牢固树立司法公平正义的理念,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的理念,牢固树立宽严相济的理念,牢固树立为人民提供法律保障和优质服务的理念。人民法院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去加强和改进工作。


      总之,通过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人民法院工作展示了新气象,司法和谐呈现出新色彩,诉讼模式不断得到突破。司法和谐已成为当前社会纠纷解决的最佳机制,是每一个到法院“打官司”的诉讼当事人之福,是他们所喜闻乐见的全新的司法改革举措。通过和谐司法的不懈努力,达致社会和谐的最大化,不断满足与实现新时期新形势下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最大程度地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正是人民法院应该孜孜以求不懈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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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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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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