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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静民二(商)初字第312号
原告上海锦江假日旅行社,注册地上海市浦东南路2002号一楼,经营地上海市乌鲁木齐路425号静安宾馆3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张月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立明、黄谦,上海市元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和旅行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南郎家园1号楼大北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张连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玉满,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锦江假日旅行社诉被告中国太和旅行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6月8日受理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04年6月25日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异议。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9月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陆晓峰独任审判,于2004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立明、黄谦和被告委托代理人高玉满到庭参加诉讼;同年12月3日本院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谦和被告委托代理人高玉满到庭参加诉讼。2004年12月6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谦、被告委托代理人高玉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长期以来有业务往来,被告在北京组织来上海和华东地区的旅游团队后,由原告负责安排吃、住、行等,截止2002年10月原告账面上反映,被告欠原告接待费用407,305元。原告以传真方式致函被告,要求被告核对确认,并于2003年1月31日前还清欠款。被告旅游接待部盖章确认欠款数额后,回传给原告。2003年1月7日和14日被告先后支付了26,863元和101,526元,对余款278,916元被告旅游接待部承诺,于该年春节前支付50%,春节后支付50%。2003年7月25日被告又支付了17,600元。余款261,316元至今未支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接待费用261,316元,并赔偿原告上述款项从2003年5月1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每天万分之二计付的利息损失20,000元。
被告辩称:被告没有和原告发生过业务关系,被告下属没有旅游接待部,是案外人苏昱以中国太和旅行社旅游接待部名义和原告发生业务往来,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接待费用没有依据,且本案涉及苏昱诈骗犯罪嫌疑,请求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针对被告辩称,原告依据中国太和旅行社旅游接待部的付款凭证,向本院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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