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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人去世留下房子 两任妻子争'房产'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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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殷益峰 | 文章来源:常州晚报 | 更新时间:2008-8-27         
                  
                 
               
             
             
              
                
                 
                  
                    
                     
                    
                   
                  

      法院调解,了却双方恩怨



      一公房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内去世,前后两任妻子都主张对该房拥有续租权。在一年内,双方先后进行3起诉讼。昨天,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



      男人去世,两任妻子争“房产”



      周文生前娶了两任妻子,却又先后离婚。



      2003年,周文与第一任妻子潘玲因感情不和而离婚。2004年3月,周文与第二任妻子何芳结婚。婚后,何芳搬进屋,与周文共同居住。几个月后,周文与何芳也因故离婚。离婚后,何芳发现周文生病,没有从周文住处搬出,而是一直随周文在一起居住并照料,直至周文在2007年2月因病去世。



      周文与前妻生有一女小琴,离婚时约定由周文抚养,但小琴很少回家。在周文去世后不久,前妻潘玲就跟着女儿搬进房子居住。



      潘玲向何芳提出,何芳在周文去世前已经离婚,现在何芳与周家没有任何关系。根据继承法,这套房子理应由她女儿小琴继承。因此,潘玲要求何芳立即从房内搬出。



      而何芳认为,自己尽管与周文离婚,但在周文病重期间一直尽心照料。而且周文在去世前曾经写有遗嘱,自己居住的一套房产,在扣除自己所有医疗费后,由第二任妻子何芳和女儿小琴共同继承。



      一开始,双方几乎天天发生争吵,为此,当地居委会、110等多次出面协调。时间一长,双方干脆在同一所房内各过各的。



      争议的房产原来是租的



      尽管何芳拿出了周文的遗嘱,但潘玲同样也有“法宝”。她拿出了当年与周文签订的离婚协议。协议中周文承诺在3年内支付潘玲10万元补偿款。



      原来,周文所谓的房产并不是他实际所有,该房产的产权人是区房管部门。早在上世纪90年代之前,周文与前妻潘玲、女儿小琴及老母亲全家一起居住在武青路一处老公房。上世纪90年代初,该房面临拆迁。房管部门安置给周文一家一套公房,由房管部门作为产权人出租给周文一家居住,租赁期限到2010年。



      潘玲称,当时自己答应从该房内搬出,是以周文答应支付10万元补偿款为前提的。而事实上,从离婚到周文去世,他分文未付。而周文在遗嘱中没有提及这笔“债务”。因此,潘玲提出,如果要处置该房产,也应从周文的遗产中给付完这10万元补偿款再说。



      此外,潘玲通过咨询律师后了解到,根据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住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潘玲认为,何芳尽管一直和周文共同居住,但何芳早在2006年就与周文离婚,与周文没有任何关系,不符合“家庭成员”资格。“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只有自己女儿小琴符合这一条件。



      一处公房,三场官司



      2007年5月,前妻潘玲联合女儿小琴及婆婆三人,将何芳告上法庭,要求何芳无条件搬出该房屋。



      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规定,潘玲等人在周文死亡后3个月内,没有向房屋产权人提出更换承租人的书面申请。潘玲等人在没有变更房屋租赁的情况下,贸然起诉,要求确认其居住使用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最后法院驳回三原告的起诉。



      在诉讼遭驳回后,2008年1月,潘玲等人又以确认房屋使用权为由,将房管部门告上法庭,要求房管部门将租赁房办理变更登记。经法院调解,房管部门确认该房屋由周文的女儿小琴继续承租使用,直至租赁期满为止。不久,潘玲一方取得了该房续租权、并办理完相关续租手续。



      正当潘玲一方想再次起诉何芳迁出时,何芳却将潘玲一家告上法庭。何芳根据周文生前遗嘱,要求潘玲一方支付周文的丧葬费、财产归并费共计2.6万元。



      一处房产纠纷,一年时间打了三起官司,当事双方也为此精疲力竭。今年8月初,当双方再次走上法庭,感觉已经没有那么多仇恨。经过法院调解,最后潘玲一方答应一次性支付给何芳2.4万元,何芳答应从房内搬出。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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