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静,一个10岁小女孩,离婚的父母为得到她的抚养权三上法庭。昨日,根据小静长期的生活习惯及本人愿望,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小静的抚养权最终归属孩子的母亲。
离婚后女儿判给妈妈
1998年5月,宣威市的陈先生和高女士喜结连理,同年10月8日女儿小静出世。因生活琐事,陈先生和高女士多次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00年3月初,陈先生夫妇上法庭离婚。3月27日,宣威市法院一审经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尚不满2周岁的女儿由母亲高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静静年满18周岁,陈先生享有探望权。
请求终止前夫探视权
2007年9月28日,陈先生将小静接到曲靖生活了五日。以为孩子“失踪”,高女士向警方报案。同年10月10日,高女士以陈先生的行为给女儿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为由提出起诉,要求判令终止陈先生的探视权。高女士说,从2006年开始,陈先生就一直没有履行按月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甚至在没有经过她同意且违背女儿意愿的情况下,强行将正在学校上学的女儿带离他乡隐匿起来。后来她才知道,女儿被陈先生带到了曲靖,给年幼的孩子造成了精神伤害。
接法庭送达诉状后,陈先生于同月18日提出反诉。认为自己有固定的居所、稳定的经济来源和较宽余的时间教育抚养女儿,反诉请求判令其抚养女儿。陈先生辩称,离婚后,高女士以种种理由阻止他探望女儿,并且高女士不关心女儿的学习、生活,经常在外面打麻将,没有完全尽到抚养义务。
宣威市法院经审理查明,高女士和陈先生双方经济收入均较好。经法庭调解无果,判决驳回高女士的诉讼请求和陈先生的反诉请求。
抚养关系可以变更
今年1月8日陈先生再次走进法庭,要求变更女儿抚养关系,请求判令女儿随其一起生活。陈先生一再强调,他可以让女儿生活得更好、教育得更好。他认为,小静已随母亲高女士生活了十年,就是“轮”也该轮到他抚养了。
法院一审认为,抚养孩子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离婚后,孩子跟随一方生活,另一方可以采取不妨碍孩子健康成长的方式尽自己的责任。同时,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根据陈先生和高女士各自的工作、生活条件,小静随陈先生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遂判决小静的抚养关系变更为陈先生抚养。
10岁女童自己做主
一审判决宣判后,高女士以子女抚养不能搞“轮流坐庄”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高女士上诉称,一审判决没有考虑孩子本人的真实意愿及心理感受,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发育。
在曲靖中院的一份询问笔录中,小静告诉法官,“我爱妈妈,妈妈爱我。我只愿与妈妈一起生活。”曲靖中院二审认为,小静在双方离婚后的较长时间一直跟随高女士生活,改变抚养环境对静静的学习及身心发展将带来一定的影响。小静自己也愿意随母亲生活,故应维持小静一直由母亲抚养的实际情况。二审决定撤销一审判决,将女儿抚养权改判给母亲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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