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这则消息,突然想到日本法学家西原春夫的一句话:如果法律是张脸的话,一定是一张父亲的脸。在我看来,西原的比喻再恰当不过了,父亲的脸是一张充满复杂感情的脸,有严厉,亦有慈祥。这不正是法律的固有的表情么?而检察机关在办理余久灵案件过程中的表现,以及这些表现所蕴含的的司法理念正如一个父亲严厉而慈祥的情怀。
严厉,也可以称之为严肃、严格,这是对法律最基本的要求,所以我们通常把“严格执法”放在执法要求的首位。法律最基本的功能是惩罚犯罪,而且要罚当其罪。对于一个侵害了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对于他的侵害行为必须依法严厉处罚,这是少数违法犯罪者必须付出的代价,也是对大多数守法者的慰藉和鼓舞。所以,在惩罚少数和慰籍多数这样的实体性问题上,法律必须保持“父亲的严厉”,不能有丝毫慈祥,唯有如此,法律才能保持应有的尊严和公信力。余久灵案件其实很能证明这一点: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克服犯罪嫌疑人职位高、社会关系复杂、本人和家属的抵触情绪、以及侦破受贿案件本身所具有的高难度等诸多困难,把案件办成了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不仅震慑了“余久灵们”,更为社会的清明公正起到了积极作用,从而得到老百姓的认可和褒奖。相反,如果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不能严格执法,把大案查小,甚至查无,非但法律的严厉性成为肥皂泡,重要的是老百姓对法律的失望,这比法律得不到实现本身更为可怕。
所以,作为担负着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官,无论是在办理贪污贿赂案件、渎职侵权案件,还是在行使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权力时,都要不折不扣地严格依法办理,切实实现法律严厉的一面,从而坚定广大普通民众对法律的信心和信赖,同时也树立起检察机关严格执法的公正形象。这是余久灵案件对我的启示之一。
余久灵案件给我的第二点启示是:法律在对案件实体内容严厉的前提下,完全可以在办案手段、办案细节上实现法律慈祥的一面,这样的慈祥是对执行法律更高层次的要求。因为在绝大数人心目中,法律能够保持严厉,能够保持公正已经完成了使命,至于法律的慈祥和悲悯是被忽视的。我个人认为,执法者在办理一件具体的案件中,如果既能保障法律的严厉性,又能实现法律的慈祥,可以说已经达到了执法的最高境界。
作为最基层的检察官,我们可以把“慈祥”这样抽象的概念理解为具体的 “人性化办案”。枣庄市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以人性化办案方式,体现着法律慈祥的内涵,达到了执法的最高境界。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的态度能从对抗到配合到赞许到最后由衷感激,这其间包含了办案检察官们多少耐心细致的工作,多少心存体恤的付出啊!思想支配行动,只有执法者对法律有了透彻而全面的理解,才能使法律的严厉和慈祥并重,才能在执法过程中以自己的行为让慈祥以看得见方式体现出来。正是那些办案检察官们心怀对法律虔诚而深刻的理解,才能有那些严格而温和的行为。
实现法律的严厉和慈祥,是对执法者个人法律素养能力的度量,更是对一个社会法治文明程度的考量。而办理余久灵案的检察官们,用自己一点一滴的行为完美地实现了二者的统一。但愿每一个检察官在经过了“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洗礼后,在今后的执法过程中都能象他们那样,让法律的严厉和慈祥同时实现。那时,我们完全有底气说:我们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推动着法治文明的前行,我们是合格的检察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