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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适用的司法文书类别、特点及作用
    【 作者·冯忠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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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总论及概念性知识 

      一、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应当写明的内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的规定,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一)民事裁定书的概念和种类 

      1. 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为解决程序问题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2. 民事裁定书种类:民事裁定书分为第一审民事裁定书、第二审民事裁定书、再审民事裁定书,督促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公示催告程序的民事裁定书、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和执行程序的裁定书。依照法律不同的规定,还可分为:准予上诉的民事裁定书、不准上诉的民事裁定书和准许复议的民事裁定书等。 

      (二)民事一审裁定书适用的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第一审民事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三)民事调解书的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处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地达成的协议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四)民事调解书应当写明的内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诉状及诉状的作用 

      是指各类案件的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自书或委托他人代书的向司法机关提出指控、答辩或申诉等法律意见的书状。它通常被称为“状子”。符合法定要求的诉状,有引起诉讼并促使诉讼活动深入发展和最后得以解决诉讼实体问题的重要作用。 

      (六)民事起诉状在制作时包括的内容 

      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1.首部,包括标题、当事人基本情况。 

      2.正文,包括(1)诉讼请求。(2)事实与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3.尾部。 

      (七)民事起诉状 

      民事案件的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呈送的指控被告的书状。 

      (八)民事上诉状 

      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双方,不服一审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的要求改判的诉状,称民事上诉状。 

      (九)辩护词及其核心内容 

      是指在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当庭发表的系统性法庭发言。 

      核心内容是辩护词的第二部分,即辩护理由、主张。 

      (十)代理词及其核心内容 

      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阶段,为维护其所代表的一方的合法权益,发表的指控、答辩的演说词,被称为代理词。 

      它的核心内容是理由部分,因为这是能否充分阐明起诉理由或反驳对方起诉意见的关键内容。 

      二、法律文书的类别 

      法律文书的类别可依不同的分类标准而划分为各种不同的类别: 

      (1)依制作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安机关的刑事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和律师实务文书。 

      (2)依写作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表格式文书和笔录式文书。 

      (3)依文种的不同,可以分为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判决类文书,裁定类文书,决定类文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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