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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不可用违法手段惩治违法行为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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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日,南京交管部门推出一项整治行人闯红灯的新举措,即将拍摄的行人闯红灯照片贴在路口的展板上,供过往市民“欣赏”。警方称“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见8月22日《新京报》)

      南京交管部门所谓的新举措其实一点也不新。它其实是在我国有着悠久历史的“示众”之举。自古以来,对于犯人,在我们这个地方总爱将其捆绑到闹市等人多的地方供人观看。就是对死刑犯砍了脑壳,也要将他的头挂在城门上。就是上世纪的八十年代,对犯人也还有挂着牌子游行的规矩。当然,南京交管部门的新举措与传统的“示众”之法有着不同,一个示众的是活生生的人,一个示众的是活生生的人的照片。但效果是相同的,这就是对违法者的羞辱。

      毋庸置疑,行人闯红灯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惩治。但是惩治的前提必须是依法,不是“以毒攻毒”,用违法的行为惩治违法行为。而将闯红灯者的照片公开示众,供过往行人“欣赏”,则涉嫌对闯红灯者合法权益(如名誉权)的侵害。

      针对曝光是否涉嫌侵权的质疑,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共场合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而我要说,这位负责人的“表示”是非常的错误。

      不错,公共场合违法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非公共场合何尝不是如此)。但是违法行为与违法者的合法权益是两个不同的“客体”。法律不保护违法行为,但是违法者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在法制社会里,公民不能因某种违法行为而丧失了依法拥有的权益。我们不能因为违法者的违法而剥夺违法者受法律保护的权益。打个比方,行人闯了红灯,这时小偷偷了闯红灯者的钱包,那么法律是不是让闯红灯的钱包被小偷偷走?不可以的。法律惩治的是行人闯红灯的违法行为,而不是行人拥有的合法权益。否则,就是对闯红灯者合法权益的侵害。

      行人闯红灯的现象在我国不少地方确实是个难以医治的痼疾,它确实必须创新医治,必须下猛药医治。但是无论如何,都不能采用“不是办法的办法”,更不能采用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办法。我们不能为了惩治某种违法行为而违法。要知道,用违法的手段惩治违法行为,更能让人们无视法律而违法,更是对法律的践踏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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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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