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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普民二(商)初字第56号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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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普民二(商)初字第56号

      原告上海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北宝兴路511号。

      法定代表人杨印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文瑾,男,该单位工作。

      委托代理人吴静静,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祁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爱特路1号桥南。

      法定代表人陈赞红。

      原告上海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祁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缪红娟独任审判,于200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薛文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4月11日,原告下属非独立法人上海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制品厂(以下简称“混凝土制品厂”)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混凝土制品厂向被告提供板桩及方桩,总方量暂定为896.204立方米,结算时按双方签证单为准;合同还约定签字后,被告即应支付混凝土制品厂预付款20万元,工程桩送至一半,被告应支付总工程款50%,全部打桩完毕后一次付清余款。合同签署后,混凝土制品厂按约履行合同。2003年9月3日,混凝土制品厂与被告签订《加工决算单》,被告确认混凝土制品厂已全部完成被告所委托的方、板桩的加工任务,实际结算方量为850.102立方米,工程总造价为1068475元。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期间仅支付价款11万元(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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